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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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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八三年十二期发表的韩向阳同志的《妨害邮电通讯罪与贪污罪的性质不能混淆》一文,就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或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是妨害邮电通讯罪,还是贪污罪提出了意见。主张凡此种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处罚时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科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一、将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韩文认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  相似文献   

2.
司法信箱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编辑同志: 对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达到贪污罪数额较大以上的定贪污罪,否则只能定妨害邮电通讯罪。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了一批邮电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其中大部分属于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案件,即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如何认定罪名,如何量刑,即对该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这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争论。概括起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贪污罪。因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在邮电系统运行中的邮件称为公共财物)的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既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又从中窃取财物,系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第四种观点认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来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重于妨害邮电通讯罪,故应以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对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虽然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定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总的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完善、精确、统一而已。而对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贪污罪,有的认为应定破坏邮电通讯罪。主张定贪  相似文献   

5.
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而现行刑法在相应条款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则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盗窃罪从重处罚。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当时是考虑到邮电工作人员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窃取邮件中财物的行为也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所以将该条规…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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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它除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外,还包括分则第二章的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则第三章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罪,分则第四章的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分则第五章的贪污罪等。后五种罪虽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有所不同,但都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而且都侵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因此也是属于职务上犯罪,故一并加以研究。由于牵涉范围较广,本文仅就与当前司法实践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法学》1989,(12)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中重于罚金的财产刑。刑法分则规定可没收财产的有二十四个条文,涉及反革命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把渎职罪中的贿赂罪、非法所得罪增列为可没收财产之罪。在当前审判实践中,没收财产刑被束之高阁或适用极少,这与惩治腐败、反贪肃贿的斗争形势很不相称。究其原因,一是对没收财产刑的意义认识  相似文献   

9.
江苏省铜山县茅村梅庄小学陈勇问:合污罪的立村里围宁丁伟人吊和卖林管拥蜂老围)的人员。A为机关工作人员,九六年退休,九七千二月份本包fA原在机关兴办的某企业。今查,至九八年五月A承包该企业期间采用多种手段非法攫取了该企业50多万元。问:()是台为贪污罪主体?(2)A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贪污罪?答:A是贪污犯罪的主体;A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五类:()国家工作人员,即…  相似文献   

10.
在各地的司法文书写作中,常常看到对触犯同一法律条文的犯罪行为,而罪名表述却各异。如对触犯刑法第115条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表述为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的表述为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对触犯刑法第130条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非法狩猎罪,有的表述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对触犯刑法第191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龟报罪,有的表述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表述为妨害邮电通讯罪等等。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难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易发生错误。因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几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挪用公款必须是归个人使用;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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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县张孔修问:个人合伙组织的财会、保管人员将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占为己有,是按贪污罪处理,还是按侵权承担民事责仔处理?本刊法律部答: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沐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上可以看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所渭公共财物,是指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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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 《检察风云》2010,(3):65-65
在刑法当中单独规定“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做法不仅举世罕见。而且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法理,有职业歧视之嫌。本来,妨害作证或者伪证之类的犯罪。除了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实施之外。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之类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实施,这一点,在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该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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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即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机关威信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因而我国刑法将此罪名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类的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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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是由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罪和贪污罪两个犯罪结合而成,就是结合犯.结合犯的特征如下:(一)结合犯中的数种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如果其中数种行为都不是刑法上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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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健 《人民司法》2020,(10):28-31
打击涉疫情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疫情期间的重点工作,打击重点应该围绕有关传播新冠病毒及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涉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在定罪中,应当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传染病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法律适用条件及对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妨害防控行为如何定罪,坚持不拔高不降格,严把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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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又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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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近几年来。挪用公款的情况比较严重,挪用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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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罪名定义的理解挪用公款罪是 1 988年 1月 2 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 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创设的一个罪名。现行刑法沿用了这个罪名 ,刑法第 3 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司法实务中对罪名定义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 ,刑法第 3 84条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在挪用公款罪的定义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关键词 ,后面由“挪…  相似文献   

20.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怍人员,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关系,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前提就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刘亨年案认定为贪污罪,既不符合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客体条件。下面结合案情对这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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