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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针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所产生的分歧,但是,争论并没有跳出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要探究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重新考察诉讼活动的性质,进而实现分析进路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法律事实建构论的提出就是这种分析进路转换之后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事实建构论的限度保持必要的警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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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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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真实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在学理上,客观真实观是一种形而上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其本质决定了它不具备实用性、操作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施,片面地追求更是有害无益.法律真实是符合认识论的具体现实的真实观,它将主观与客观、真理与价值、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一系列认识论原理结合起来,成为现实可行的诉讼指导观念.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国证据制度的进程中,必须更新诉讼观念,以法律真实观作为构建诉讼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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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的观点看诉讼活动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法领域内 ,关于诉讼证明究竟是满足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争议很大。用系统论的观点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 ,将不同性质的矛盾概念整合于一个体系之中 ,以解决其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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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客观真实说作为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多余并且不成立的伪概念。诉讼证明中的所谓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可相提并论。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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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以民事诉讼为例分析了发现真实的各种理论 ,认为客观真实是一种浪漫主义的真实 ,具有理想价值 ;法律真实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真实 ,符合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形 ;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则凸现了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 ,有利于提升诉讼制度的民主性。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的程度的高低与如何安排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密切相关 ,以当事人调查收集为主 ,法官给予必要的协助是一种最优的发现真实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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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追求客观真实,还是追求法律真实,其最终归宿都是为了及时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正确把握好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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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反驳了否认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误区论”。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的统一。文章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 ,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 ,这必然会导致错判。文章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文章分析了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 ,认为其目的和功能是多元的 ,而发现客观事实是其首要目标 ,并指出 :认为认识论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 ,但也应当以认识论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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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过程并非仅仅是为了"查明真相"。自从美国的法律系统开始使用科学证人以来,法律领域就面临着混乱的局面。自从Frye规则到Daubert标准再到Kumho Tire标准,乃至发展为修改后的《联邦证据规则》702条,尽管法律系统经历了上述诸多努力,人们仍然不会相信法律系统能够从科学信息中获得预期的收益。科学主张和理论或真或假,它们的真或假是一个客观的问题。法律裁决可以断定法律真理为真,也可以断定"所谓的科学真理"为真。只有科学命题所描述的自然界现象和事件的性质——而非有关证据可靠性的法律裁决,也非法庭上的论证和交叉询问——能够证明真的科学命题为真,证明假的科学命题为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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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中,达马斯卡教授关于制度性安排的两组概念模型的提出[科层型权力组织与协作型权力组织;政策实施型程序与纠纷解决型程序]将那些涉及司法制度和政府治理的变量化约为一套便于掌握的范式,彰显出概念性研究的首要价值——功用性。而在《漂移的证据法》中,达马斯卡超越概念性研究转而专注于实证研究。其研究志趣从功用性转移到了真确性,然而研究方法却并没有改变。对概念性研究路径的依赖导致《漂移的证据法》之核心命题的构建失去了客观性。尽管如此,Ⅸ漂移的证据法》依旧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它提醒学术界应当注意概念性研究与实证研究之间的差别以及忽略这种差别所导致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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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