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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对维护被告人权利有着积极作用,但却忽视了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制度。一是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 ,应否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不起诉人的辩护律师送达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律师刑事辩护的司法解释均无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向辩护律师送达似乎顺理成章 ,但却存在如下问题 :没有充分肯定和反映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人的身份独立参与诉讼 ,享受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作为诉讼参与人 ,取得诉讼文书副本应是其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不向辩护律师送达 ,客观上没有尊重其诉讼权利、肯定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律师履行职务 ,及时有效地维…  相似文献   

3.
刑事案件,按起诉主体不同,可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两种。由于自诉案件不存在侦查阶段,所以,本文全部内容仪就公诉案件而言。1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否委托辩护人?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的表态。但是,从有关的条款来看,它是否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一命题的。笔者得出这一结论的根据在于: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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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  相似文献   

5.
济宁中院通过调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一年来的情况发现,在公诉案件中,忽视和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不告知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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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地位常常未引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足够的重视,往往被等同于证人。其实,这是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很多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是指他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刑事诉讼中,因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分,所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就有所不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刑事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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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被害人应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0.
刑事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40条、第84条、第88条、第145条、第155条及第182条等多处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为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诉讼参与人上升为“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被赋予以提出抗诉权、上诉权,允许当庭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提出诉讼主张等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突破,也是与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相适应的。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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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详尽的规定,这有利厂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民主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但对公诉案件被告人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一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之诉讼权利的规定既不明确变不具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代理律帅到底可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内容规定含糊,甚至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非诉讼当事人的理内排斥其上诉权。这种现象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公民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现将就日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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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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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跃军 《时代法学》2006,4(4):30-37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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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未决定开庭审判前,即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进行的工作之一,是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人大常委的《决定》对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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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问题不明白,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不是必须出席法庭的诉讼参与人?他应当怎样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希望能予解答。黑龙江省尚吉县人民法院 高太祥高太祥同志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不是必须出席法庭的诉讼参与人,他应当怎样出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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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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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转诉,是指公诉程序终结后转由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诉权就是指被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建立了自诉权监督制约公诉权的机制,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转诉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利于被害人转诉权的行使。加上检察人员的认识不尽一致,实践中被害人的转诉权很难实现。因此应明确或完善被害人在转诉中的以下权利:第一,参与权。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中应当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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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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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诉权,扩大不诉权的同时,为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规定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一旦被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则转化为自诉案件已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变革,涉及到检察机关履行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方面面,本文试对此作一探讨。一、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本质刑事诉讼经历了由自诉到公诉,及公诉、自诉并存的历史发展过程。当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而且是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对统治秩序的侵害时,以国家名义对被告人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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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讨论钟良生,王晓峰,陈加元自现行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合法权益有了程序上的保障,说明我国法律制度正朝着规范和完备的方向发展,但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角度来讲,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其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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