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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押被依法拘留、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决定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有的则根据侦查需要交由异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就涉及到如何提讯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4.
公诉案件的“四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起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以及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刑罚执行通知书。刑事诉讼法对“四书”是否由办案单位在向主送部门送达的同时也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未作规定。笔者认为 ,办案单位将“四书”同时送达监所部门有三大好处。第一 ,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超期羁押 ,预防超时限办案现象发生 ,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批捕 (或不批捕 )决定是否立即执行或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办案单位在逮捕后24小时内是否对犯…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6.
一、夫于传唤犯罪嫌疑人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河<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由于该条规定中对“指定的”传唤地点和传唤的期间未作限制,致使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以外的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长达十天,半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把传唤变成为事实上的羁押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将此条修改为二款,即:“…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相似文献   

8.
由于法律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处所时,是否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些侦查部门便以此为由,对被逮捕的人改变羁押处所后,不将变更后的羁押处所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立法原义。首先,不利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  相似文献   

9.
尹巍 《天津检察》2009,(3):22-2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撤案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撤案活动却并非尽如人意。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明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回应。依据该规定,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多,而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给案件的办理加大了难度。  相似文献   

11.
张弘 《经济与法》2001,(1):20-23
我国告知制度最早产生于刑事司法范畴,而非行政领域。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相似文献   

12.
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刑事疑案赔偿问题之检察解释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中的“刑事疑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对刑事疑案是否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而折衷说认为,对于刑事疑案,应视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这种观点不仅得到一些学者的肯定,而且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1月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高检《规定》)第8条规定:“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逮捕、…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2007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对2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出现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我国《刑诉法》第73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变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行为仅有以上限制性规定,还有些不足,该行为宜由原批捕机关进行审查,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5.
张超 《犯罪研究》2011,(4):52-57
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撤销时,检察机关具有知情权。然而,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否通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检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下级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级院)报告"。该条规定在立法上对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下级院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  相似文献   

19.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对于侦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而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如何掌握,关系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身是否确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按法定期限严格执法办案的重要问题,是实现正确执行程序法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20.
逮捕羁押制度直接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完善审查逮捕羁押制度应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点。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缩短特定案件的拘留期限、规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赋予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复议、申诉的权利、区别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办案期限等,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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