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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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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江西省抚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初步构建起"内外联动、无缝对接、注重成效"的大调解格局。自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息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2%,其中,积极促成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7件,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参与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10次,协助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或检察建议案件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12件。  相似文献   

2.
促成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现虽有错误但不需要或不足以提出抗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它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因法律对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探讨。一、促成执行和解的特点 (一)必须是尚未执行的民事申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已经申请或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愿执行,或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已经执行的案件,则没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审理中,存在一批长期缠诉的当事人。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他们往往从区县法院一直申诉到中级法院,并有继续申诉下去的趋势。细察案情,说他们无理缠诉是不够妥当的,他们都有这样或那样一些理由,但这些理由又不足以使案件提起再审、改判。对这些申诉案件当事人做一般的息诉工作又很难奏效。我们认为,这同法院处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手段有限、调节方法单一有关。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只有提起再审、驳回申诉、申诉人撤诉等几种方法,对申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不是需要提起再审改判的话,一般都不重新处理,只是内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于是,这类当事人四方申诉,到处告状,很难使他们服判息诉,有的还成为不安定因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针对申诉案件审理中出现的这类问题,不断改革审判活动方式,近几年摸索实行了一套申诉阶段执行和解的方法,对这类持有一些理由长期缠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起到了明显作用。  相似文献   

4.
有关机关对某一案件整体确认为违法以后,是否还要对义务机关的每个具体侵权行为再进行确认?  某法院在审理某一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弄清案件事实,就促成当事人达成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调解协议,并据此执行,不仅执行了钱物,而且拘留了有关当事人。事后请求人不服,多方取证后进行申诉,再审审查发现原调解协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于是撤销原调解协议。这时义务机关和赔偿决定机关首先将被执行钱物执行回转是毫无疑义的,但对拘留当事人的违法确认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还应对拘留当事人进行确认,在没有单独确认的情…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复查的数量越来越多,与之成正比的是对此类申诉案件的息诉罢访难度越来越高,已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新的息诉难点、焦点,很可能形成新的涉检信访。借此文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结合办案实际,提出一些做好此类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的方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负责民事审判监督,对于具有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近几年来,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案件也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检察和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7.
促成执行和解在民事检察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和解是指在判决和裁定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达成协议 ,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申诉案件中 ,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结束执行程序 ,办结申诉案件 ,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了监督 ,又能圆满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 ,促成执行和解不失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好方法。先看一个案例 :俞某、吴某系前后邻居。1986年初 ,吴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 ,拟在俞某老宅基北边建房。为避免双方发生纠纷 ,村委会在俞某老宅基北边批给吴某1间10米长、2间6米长的宅基一…  相似文献   

8.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从而达到变更执行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制度。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然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存在无法律地位、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从运用民事检察和解的必要性出发.建议立法确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9.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基本含义是: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看,将调解与仲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仅可行,而且具有它独到的优势。首先,这样做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其次,通过调解员做出的调解协议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通过仲裁员调解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最终由仲裁庭以裁…  相似文献   

10.
张云霞  张琳 《法制与社会》2013,(10):133+141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当事人的申诉如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在没有其他后续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将由检察机关承担,这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压力的增大,民事检察部门有可能会成为息诉服判的专门机构。本文应对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息诉和解工作方式,从工作方法和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为检察机关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非裁判性纠纷解决制度,有效化解民事诉讼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勘验、鉴定。”而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情况月报表》中,息诉与立案并列于审查处理栏中,意思是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材料,或者立案,或者息诉,没有将息诉作为结案方式,这与高检院的规定是相体的。因为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要了解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必须先立案,向法院调取案卷,通过阅卷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该案提请抗诉或者该案法院判决正确,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如…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在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到和解息诉的目的。该制度在我国已有久远的历史,近年来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确保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实际执行,和解工作应当考虑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意志,依法公正进行。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的民行抗诉案件再审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怪现象:个别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找来原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于是,申诉人找到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诉,法院亦以双方当事人不愿出庭为由拒绝开庭审理,并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笔者以为,个别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法  相似文献   

14.
什么是息诉服判?法律没有规定。就字意来看,“息”是停止、歇;“诉”是控告,贴切的应为申诉;“服判”就是服从裁判。民行检察所说的“息诉服判”就应是停止申诉、服从裁判。但法律只赋予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基层院只有提请、建议抗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倡导下,基层检察机关有了使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检院的有关文件也只是规定了不抗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并没有对不抗诉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中调解结案非常多,调解必须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即调解自愿与合法并存。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这项法律监督是个空白,没有申诉人到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法院调解案件应列入法律监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6.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的终止主要包括裁决和撤案两种形式。其中以裁决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经审理后根据法律和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按当事人的和解条件以裁决书的形式记录和解作出的裁决;以撤案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则包括当事人各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因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不作为被视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最终终止了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7.
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颁布,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推动诉讼调解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仍有一些规定不甚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当  相似文献   

18.
这几年调解重新受到了各方的高度重视,在矛盾高发、纠纷激增的社会转型期,人们重新认识到,就司法的纠纷解决职能的发挥而言,调解有着判决所无法替代、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的息诉率高,当事人一般不会再申诉或上访;调解结案总体上更能提  相似文献   

19.
笔者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发现,即使原判决正确,但由于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法院及社会抱有不满情绪。即使再审后改变原错误判决,也存在着当事人一方满意,另一方积怨加深,甚至怨恨人民法院等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因此,如果在民行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建立当事人和解机制,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所谓申诉和解,是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就诉争的问题作出相互让步以达到终结诉争的合意。由于申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更能体现检察监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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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如开平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其中立案20件,占受理数的42%;建议提请建议和提请抗诉共6件,占受理数的12.5%;息诉24件,占受理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看出,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但目前,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院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全面做好当前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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