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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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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变化,环境问题随之产生。本文通过分析公民环境权这一新兴的权利的概念与内涵,提出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的问题,以国外宪法立法成果为例,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纳入我国宪法给予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震慑危害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意义重大。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环境保护的一大缺憾。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将有助于提高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使环境权获得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逐步扩大。“环境权”这一新的权利观念,是世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必然产物。我国现行的环境基本法以及诸多的单行环境法规,都未确立“环境权”这一法律概念,而对公民的环境权保护则更无从谈起。在理论界.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亦是一大冷点。笔者拟就“公民环境权理论及渊源”、“公民环境权的设定”、以及“公民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的冲突”等方面略抒己见,以寻求“公民环境权”在理论上的价值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一、公民环境权理论及其渊源公民环境权理论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相似文献   

4.
探讨环境权入宪问题之前应首先就环境权主体问题加以明确。受非人类中心主义影响,有学者主张将"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但从权利本身及逻辑自洽角度都难以实现其主体价值证成。以"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理论中,公民、公众、国家及社会等主体各有其局限性。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既要求实体性与整体观,又要求区分权利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结合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环境权主体宜界定为人类,人类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尽管我国当前尚未明确环境权,但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及其指导下的环境立法确保了环境权利的实现,而"生态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更是为人类环境权的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5.
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世界已进入“环保时代”。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人权,被联合国规定下来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在宪法中加以确认,而我国宪法至今尚未提及环境权。本文从环境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比较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权的宪法理论进行探讨,并提出有关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环境法学界,环境权一直被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但其推理却存在逻辑上的断裂,环境权本身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承担环境义务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唯一出路,书面环境权的规定也旨在确立环境义务。环境义务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有其客观必然性,也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逻辑必然,并为环境法理论与制度大厦提供建构性支撑。  相似文献   

7.
环境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上予以深刻阐释。我国自2018年以来形成了生态文明引领下的独特的环境宪法体系,实现了环境立宪主义由薄到厚的转变。生态文明需要环境法典作为制度保障,环境法典编纂必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体系内含着环境权的保障,环境法典既须对实体性环境权予以一般性宣告,也应完整塑造充分的公众参与机制来实现程序性环境权。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体系化的国家环保职责,从而塑造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国家环保职责的法典化建构应当为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审查预留空间,从而通过宪法调适实现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宪法环境权条款具有实证效力,但并不能直接付诸司法适用,而需要通过部门环境立法来实施。这种实证化方式是由我国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基本国策条款属性、我国独特的宪法法律化实施方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特殊释宪机制等因素决定的。保护宪法环境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即国家负有环境保护义务。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面向,并内含增进环境质量、预防环境风险、整治环境问题和救济受损环境权益等四层次目标。我们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双重面向和四层次目标之下妥善设计宪法环境权的部门法实施路径,以具体落实我国的宪法环境权条款。  相似文献   

9.
2004年法国国会制定了《环境宪章》。2005年宪法修正案将《环境宪章》吸收到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中。2008年宪法修正案引入了法律事后违宪审查机制。2011年法国宪法委员会根据《环境宪章》对两部法律实施了事后违宪审查,首次确认了个人保护环境的宪法责任以及立法机关履行《环境宪章》的宪法义务,明确个人的宪法责任仍然需要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界定,而立法机关则有直接的义务实施《环境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的疏忽或不作为将构成违宪。至此,环境权成为一项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宪法权利。《环境宪章》与事后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使法国宪法委员会成为了强有力的环境权保障机构。  相似文献   

10.
环境权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法制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私权性环境权难以具体立法,宪法性环境权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多少实际作用,环境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难以调和,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等。要想走出困境,环境权应当实现从支配环境本位到人类与生态和谐共生本位的转变,倡导以环境义务为中心的实现模式,强化侵权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救济,并尝试以检察机关为主体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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