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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仁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94-96
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移动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从被盗窃对象的物理性征及功能角度亦进行了深层次研究。 相似文献
2.
邓小俊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1-16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实施盗窃的场所、时间、盗窃的对象、盗窃主体的身份、盗窃行为的手段等都可能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标准划分。同时,对于"数额较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只有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客观上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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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冯向军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Z1)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存在广泛争议。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制定的两个相关法律文件,就入户抢劫主观标准、既遂、未遂形态以及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认定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董玉庭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2):40-46
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相似文献
7.
怎样区分绑架勒赎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2):52-54
关于绑架勒赎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理论界并无一致看法。本文将其概括为勒赎既遂论、复合行为论和绑架既遂论三种 ,并对每种观点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8.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
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李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38-41
"两高"新近颁布了盗窃油气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既未提供盗窃油气案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并非提示性规定.在盗窃油气数额较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虽然形式上符合盗窃未遂,但结合数额较大以及尚未运离现场考虑,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但书规定从而不认为是犯罪.而在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则不符合但书规定,从而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10.
覃祖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31-42
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法益损害说、犯罪既遂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说及类型化犯罪既遂标准说都有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的理论基础不科学,有的不能涵盖刑法中所有的犯罪既遂类型,通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改造说存在违背犯罪构成理论及循环论证等无法克服的弊病,在犯罪既遂未遂评价标准中,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不是既遂未遂相区别必要条件,对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确立"客观要素充足说"的新标准,并建立立法规范和司法判断的双轨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11.
赵锐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盗窃他人有效地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也不成立盗窃未遂。只有盗窃并使用了信用卡,才能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单纯盗窃行为危害性相当,所以对这种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具备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相似文献
12.
梅锦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52-54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的一个罪名,因而衡量其法定刑设置合理与否就应当与相关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情况进行比较。相对于盗窃等罪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配置偏低,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此。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修改立法来提高该罪的法定刑配置,另一方面可以将该罪作为相关财产犯罪的未遂情形论处。 相似文献
13.
社会公众认为一些行为值得处罚,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对此处罚的理由是什么?不得杀人作为禁忌在原始社会中就已存在,并且与帮助自杀相区别,应当从构成要件上寻找作为与不作为的等值性的理由,在法律规范中寻求不作为的根源,作为义务和等值性的问题,都必须从规范的角度上寻找根据,以限制刑罚权。以此为出发点,对我国交通肇事罪、遗弃罪和见危不救的理论困境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4.
陈洪兵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4):22-32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5.
郝文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4):33-37
200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不起诉新标准,并已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这一规定存在着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法起到预防犯罪、教育人民、惩罚犯罪的作用的问题,以及"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犯罪"无法界定的问题。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此规定,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董洁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1)
对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使用盗窃与普通盗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我国现行刑法典只有普通盗窃罪的规定,没有使用盗窃罪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才能较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17.
童伟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2):86-89
入室盗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入室盗窃的情况下行为人何时成立盗窃的着手,有不同的学说。由于行为人侵入住宅即已体现了盗窃的犯罪意思,并且对财产权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以盗窃之目的侵入住宅时可视为盗窃的着手。但盗窃的着手只是成立盗窃未遂犯罪的一个条件,要成立盗窃的未遂犯罪,还必须以数额巨大的财产为盗窃目标或符合相应条件,为此,还应正确处理盗窃着手与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郝文江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2):86-9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网络盗窃案件作为网络违法犯罪中典型类型,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网络盗窃案件可以划分为盗窃银行系统资金、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电信资费三种类型,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从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技术防范措施、提高全民防范意识等方面来防范网络盗窃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