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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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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诉讼中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蕾 《行政与法》2003,(12):98-100
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在行政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而这些用语无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间,无法明确指明界限。行政机关在执行具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条文过程中,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往往表现为裁量行为,所以我国行政法学界也将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归纳为自由裁量行为。从德国行政法学理论看,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自由裁量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在两者的司法审查制度上,审查的范围应该是完全不同的。本文将在分析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自由裁量的区别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机制,以期推动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要求,有悖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弊病彰显,只有通过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才能克服行政终局裁决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确立应当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待行政行为实行严格法律审,赋予司法机关事实审的决断权和充分的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3.
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释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确定法律概念乃是法律概念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的外在特征。在行政法领域,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系"如影随形"的一对范畴,但两者在存在范围、客体、判断空间、表现形式、司法审查诸方面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就司法审查而言,行政主体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应接受"全面司法审查"的传统观点有待扬弃,应承认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类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主体享有有限的"判断余地"。  相似文献   

4.
房旭 《行政与法》2014,(2):92-97
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成为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实践中,法院消极审查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目的难以实现,积极审查又可能干涉行政权的行使.然而,国内学者的观点——不确定法律概念可分为经验概念和价值概念,对于经验概念,法院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价值概念,法院应给予高度的尊重——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地位明显失衡的现状下以及在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要求下,已经明显“站不住脚”了.本文通过对第103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的分析,认为应确立对所有不确定法律概念都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依据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的重新分类再确定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度和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5.
判断余地源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理论,其宪政基础为权力分立原则演绎而成的行政保留之理念,德国学者对此作了深入的探究,逐渐形成了"可支持性"说、"评估特权"说、"规范授权"说以及"结构功能"说等理论与学说,并以此证立行政判断余地的正当性。对于本质上具有预测性、专业性、合议性以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享有相当程度的涵摄自由,法院对此仅能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对行政判断余地之规制,不仅有赖于司法审查技术之精进,也冀望行政自制理念之提倡。  相似文献   

6.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限。这个概念包括了下列几层意思: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其次,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中作出选择的自由权。第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即存在于通常所说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中。在美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来自国会、法院和行政机关本身。其中法院的控制是通过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方  相似文献   

7.
行政法学通说基于传统的价值导向思考,主张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适用应受全面的司法审查,例外时才享有"判断余地";且"判断余地"与行政裁量有质的区别。这一观点虽然价值正确但融贯性不足,且不符合法律实践规律。法理学汲取语言哲学、道德分析哲学的营养所展开的研究表明,价值导向思考所立足的唯一正确答案预设是一个不能证成的本体论虚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出现且仅出现于语言规则的尽头(临界案件);在语言规则的尽头,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追加价值判断(履行个别情况考虑义务),来决定是否将该概念适用于个案事实。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二元论和一元论都包含着部分真理,而在整体上以偏概全。  相似文献   

8.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10.
论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审查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首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没有可能性。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可能性,因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同时时权力机关负责,他们之间除相互配合外,还互相制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法院有资格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法》的暗示。该法第53条规定中的“参照”一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有务件地依据规章,对于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权。这定论表明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司法审查权。该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11.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既有充分的学理和法律根据,又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提出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内涵,意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都镶嵌并运行在行政诉讼之中,它们依托于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具有超越法院判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与司法审查一样,不代行行政裁量。对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后评估,应当以能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3.
行政司法,是指保护个人免受政府行政活动侵犯而可适用的救济办法。意大利的行政司法体制不属普通的司法体系。它具有独立性,这是由下列三个基本原则所决定的。第一是应扩大对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司法保护,免受政府行政方面侵犯的原则。第二是国家行政权独立的原则。第三是国家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办事原则,而其遵守法律与否,应由司法机关来确定。意大利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行政机构内部的审查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又分普通法院审查和行政法院审查,分别管  相似文献   

14.
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机关和法院二者既同为行使一定权力的国家机关,那么行政行为引发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所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院以何种态度处理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已作出的判断和认定。虽然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行政诉讼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司法最终高于行政,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判断对法院认定案件没有意义,由此衍生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深度如何。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对事实、法律、裁量等诸多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本文仅试图对事实问题作一分析,主要是运用比较方法,对英美和大陆法系主要国…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5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下列四个因素:第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地…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判决问题研究○吴婧萍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它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定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完成司法审查任务,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是行政诉讼中具...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审查一词源于英美法系,也称司法复审,通常是指国家普通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它是审判机关的重要职权活动。在我国,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发布、实施,研究和把握司法审查的对象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角度就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一探讨.一、司法审查对象的涵义所谓司法审查的对象,按通常的理解,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确定司法审查对象的具体条件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等三权分立制国  相似文献   

19.
WTO关于司法审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必须赋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20.
王春业 《时代法学》2008,6(2):52-58
我国行政法律文件冲突现象较为普遍,虽经多次集中审查清理,但效果不佳。原因之一是,行政法律文件审查清理机制存在问题。应建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律文件审查清理的启动机制,赋予行政相对人启动权。这不仅有利于监督机关及时发现行政法律文件的冲突和违法之处,集中精力予以审查和清理,也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救济手段,并促使行政法律文件审查清理工作走上常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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