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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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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宪权 《中外法学》2013,(6):1178-1198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2.
操纵资本市场行为是诱发资本市场动荡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资本市场的创新,各种新型犯罪行为相继出现,传统操纵手法与新型操纵行为相混合、跨市场跨地区的操纵行为涌现.比较两种不同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资金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各有其独特性,而当前刑法规制两类操纵行为存在不足之处.同时,当前在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中蛊惑交易、安定操作、股份回购三个方面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区分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同类犯罪的差异性,以及操纵资本市场犯罪存在例外情形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操纵主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我国新刑法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 ,1999年 12月 2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 ,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证券、期货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本文仅就刑法中这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运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4.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行为方式之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宪权 《法商研究》2005,22(1):118-124
虽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罗列式的规定,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些行为方式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依据刑法原理并结合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正确解读《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的具体内容,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时方  冯雨宁 《河北法学》2024,(2):125-139
作为信息型操纵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阻碍资本正常流动,扰乱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由于规范界限模糊和行刑衔接不畅,实践中呈现出“行政手段较为充裕、刑事手段较为短缺”的规制样态。为实现“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妥当处罚,“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应理解为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公开发布证券投资信息和利用证券投资信息反向交易应作为“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核心不法要素。同时,在实体层面充分考量作为罪量因素的“情节严重”以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在程序层面强化案件移送以避免发生“以罚代刑”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4,(6):78-90
健全市场操纵犯罪认定标准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任务,其理论前提与实践基础在于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准确把握。现有的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解释在法律与经济分析层面存在明显缺陷。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者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市场操纵犯罪是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进行或者联合展开。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法经济学解释表明,操纵者通过价量操纵或决策操纵中的任何一种路径对资本市场形成操纵,或者通过叠加地使用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强化与提升对资本市场的非正当控制力度。  相似文献   

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8.
证券犯罪立法负担的功能,一方面是寻求市场的安定性,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的后盾力量.新刑法增设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三大新罪名;使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有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新刑法颁布前立法状况探讨我国立法模式,以新刑法的条文规定概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通过对证券犯罪及立法作些浅述,望能增进人们的了解.本文最后认为,新刑法设立证券犯罪新罪名使进行刑法调控有法可依,但只有把证券市场置于完备健全的法律约束下,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各方面的证券管理法规,才能管理好证券市场;只有在其他法规不足以抗制时,刑法干预才成为必要.防患于未然才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也是证券立法的追求.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包括传统刑事风险的演变和新型刑事风险的滋生.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本质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包括人工智能技术优势等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操纵金融商品与市场资本,进而控制证券、期货市场并从中牟利.对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规制进路的探究不能局限在刑法的闭塞体系内,而应当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的思维和规则,做好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衔接工作.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需要在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两个层面确立具体、明确的标准,将静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与动态的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监管相结合,以实现从整体上预防和规制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7年新刑法第 1 80条规定了证券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999年 1 2月2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补充 ,使修正的刑法第 1 80条所规定的犯罪成为证券、期货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一、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1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是供投资者进行买卖的特殊金融商品 ,其价格受证券发行人因素、证券市场因素及证券市场外部因素的影响。了解并掌握关于这些因素的信息 ,是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作出证券…  相似文献   

11.
“幌骗”型高频交易利用中性的高频技术,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被世界相 关国家严厉制裁。美国在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案的司法实践中,从交易模式来界定“幌骗”行 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之界限,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幌骗“意图取消”之主观目的。在我国现行刑 法体系内,以《刑法》第 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幌骗”型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证券期货法律等行政前置法上明确其违法性,确立幌骗等新型 操纵行为的客观要件;以间接证据为支撑,合理适用刑事推定原则,从其客观行为推定“不以成交为目 的”之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期货业的发展,期货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运而生,应加快期货犯罪立法。本文对美、日、英、新加坡、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期货犯罪立法进行了介绍与比较,分析了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增设以下几种期货犯罪:(1)私下对冲罪;(2)内幕交易罪;(3)误导交易罪;(4)挪用保证金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期市罪。在立法模式上,作者认为,在期货法出台前,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若干规定,制定期货法时,则应采取附属刑法的方式,由期货法具体规定各种期货犯罪及其处罚;对期货犯罪的刑罚,应以财产刑为主,监禁刑为辅。  相似文献   

13.
日本证券法之操纵市场罪及其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证券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了三种操纵形态,包括伪装交易、变动交易与安定操作。三种操纵形态中又分别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操纵行为。日本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在立法形式、犯罪主观要件、法人处罚、安定操作以及操纵的委托与受托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相似文献   

14.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体育竞技赛事的正常运行,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上加以规制。然而,分析此类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并无适用空间,至于诈骗罪则仅当涉及体育赌博时方可有限地被适用,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名。关于规制操纵体育竞赛的刑事立法模式,德国刑法于2017年所增订的体育赌博诈骗罪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采取了“不法约定模式”,其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置于通过贿赂所达成的事前不法约定,存在过度提前处罚的疑虑。我国关于增设操纵体育竞赛罪名的立法建议则多采取“操纵行为模式”,其系以操纵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因难以明确界定操纵行为的概念而导致构成要件范围过于宽泛。由于上述两者皆存在缺陷,本文在对操纵体育竞赛采取分类规制思维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裁判员操纵体育竞赛的“枉法裁决模式”,建议在我国刑法上增订“裁判员枉法裁决罪”。  相似文献   

15.
一、操纵证券价格犯罪概述:我国开辟证券市场至今的十几年中,股市行情几度大起大落,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不绝于媒体,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政府为抑制股市过度投机也常常不得不强加干预。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高风险,高投机这一固有属性所决定的以外,从法律角度观察,也有不少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作崇,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其中,操纵证券价格则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我国《新刑法》对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人除处以经济制裁外,其最高刑期也长达五年之久,可见处罚之严厉。所谓操纵证券价格,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人为制造虚假市场供求  相似文献   

16.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涌现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就是其中之一。刑法第 1 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列举了四类行为方式 ,因此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8.
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应正确掌握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清罪与非罪的界线及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对于共同犯罪和行贿、受贿罪的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正确定罪。  相似文献   

19.
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立法背景下,司法者无法绝对排斥兜底条款的适用。但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贯彻限制解释的立场。对于法定犯双重兜底条款的场合,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中,不可否认被告人汪建中实施的抢帽子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因该行为刑法和证券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规定,从刑法保障法的性质和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该行为不宜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出现了股票市场。围绕股市,产生了不少违法犯罪现象,而现行刑法规范在这方面却是一个空白。为了打击股票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设立内幕交易罪、操纵市场罪、透支罪、欺诈罪和妨碍证券交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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