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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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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仲裁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是一种常用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法。在采用仲裁方式审理案件时,仲裁管辖权是一个首要的和先决的问题。管辖的适当确立是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没有管辖权,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就不能进行仲裁活动。另一方面,有效的管辖权是仲裁裁决有效和能被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在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中,仲裁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自我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因仲裁管辖权问题解决不当引起的争议常有发生。其中,1996年3月结案的上海锐夫动力公司案,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管辖权问题,在国际社会给中国法院乃至中国国家的声誉造成…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命运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来考察国际商事仲裁 ,不仅可以追寻其发展的一般轨迹 ,而且对充分有效地利用其解决争议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自由选择权或裁量权的行使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 ,可窥探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3.
杨春天 《人事天地》2014,(11):34-38
<正>2014年,在广西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事业单位人事关系随之进入调整阵痛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保持稳定,但仲裁裁决任务日益艰巨。有必要对广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特别对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进行分析,不断创新和完善调解仲裁制度,构建广西和谐稳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关系。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中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缺乏管辖权异议制度和仲裁保全制度,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等等。因此有必要以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思想为中心,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相似文献   

6.
仲裁的自治性、保密性和协议基础使仲裁相对于案外人封闭,而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扩张及仲裁裁决的反射效力,会使仲裁案外人的法律利益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仲裁程序之外为案外人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在学者主张的多种救济制度中,仲裁第三人制度因缺乏正当的法理基础而不具有正当性,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符合纠纷的实体性争议本质,只有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符合案外人争议的实质,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也能够为案外人权利提供完整的救济。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一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了在本国承认和执行外,还涉及到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外国的裁决在本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世界各国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规定往往各不相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仲裁法律方面已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完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①本文就我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作以论述。一中国的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审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  相似文献   

8.
中菲之间有关南海争议的双边或多边文件主要是以联合声明、联合公报或者宣言的形式存在的。联合声明或者宣言只要其内容具有条约的性质,它们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而我国向来采用联合声明或宣言的条约形式,因而,这些文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议。同时,这些协议规定和强调了通过谈判最终解决争议的内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能够排除强制性仲裁程序的管辖权。基于当前的情况,我国应在"双轨思路"的策略下继续利用国际法规则排除国际强制性司法或仲裁程序,以有利于南海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9.
《外交评论》2016,(2):13-36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以双重标准区分不同诉求的作法——能确立管辖权的则作出初步裁决、不能确立管辖权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由于《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缺陷被利用、仲裁庭的构成缺乏中立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主观倾向被放大、菲律宾积极运作仲裁并炒作国际舆论、中方与仲裁庭矛盾激化等原因,原本仲裁庭居中、当事方两边的三角结构,变成了仲裁庭和菲律宾联合起来对抗中国的不利态势,裁决对中方必然不利。菲方"包装"诉求的做法存在明显瑕疵,其避开主权争议直接谈论岛礁的法律效力,不仅导致诉因的缺失,而且使得岛礁效力无法真正确定,刻意加入的环境等非核心诉求与其真实目的无关,不过是为了确保管辖权成立。初步裁决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其所确立管辖的事项对中方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国。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法对"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充分论证,才能对抗枉法裁判、阻止仿效滥诉行为,逐渐扭转南海声索国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最普遍、最有效的解决国家商贸往来纠纷的方法之一。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和前提,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文章通过我国和国际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对比研究,提出了我国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与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人事争议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其实质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利益冲突。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没有跟上、人事争议救济渠道狭窄、人事争议立法滞后、现行人事争议解决机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实践中大量的人事争议得不到较好解决或根本得不到解决,最终显性化为人事争议逐年上升。当前依然存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且范围过窄、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认识不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五层设置缺乏科学性、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太低、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未能有效衔接等问题。完善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机制,需要加强人事争议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人事争议的高层次立法并加大调解工作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涉外仲裁裁决不等同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国内仲裁机构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新规则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一般国内争议不存在法律障碍.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是涉外仲裁裁决,而是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4.
在人事部门大力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人事制度改革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新形势下,很多事业单位迫切需要与外漂人员解除人事关系,但由干政策法规不熟悉或适用不当,经常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两难境地.只有人事争识仲裁才能有效解决这个困扰事业单位的"疑难杂症".事业单位中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等,仲裁委缺席裁决后公告裁决书内客,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就与外漂人员解除了人事关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虽有“仲裁”之名,但实为“行政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劳动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随着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弊端已逐渐凸显出来,不利于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笔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加以定性,并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促使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  相似文献   

16.
一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仲裁适用范围是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可以解决哪些争议 ,不能解决哪些争议 ,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从现代法律制度看 ,仲裁的适用范围既涉及到国内立法 ,又涉及到国际立法 ,针对国内而言 ,它是划分仲裁机构和其他机构解决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针对国际而言 ,它决定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 ,因为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 ,按照 1958年《纽约公约》 (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 ,(我国已于 1987年 1月 2 2日加入 ) ,其仲裁裁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所以 ,各国对于仲裁…  相似文献   

17.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存在当事人"制度性"败诉、诉权自由被剥夺的制度缺陷,直接原因是仲裁裁决在起诉后不发生效力。已有的克服现行制度缺陷的模式存在无现实可行性、违背仲裁与诉讼基本关系架构及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重大缺陷;法院的裁判及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与认同为仲裁裁决恢复效力提供了妥当性。除当事人全部起诉及仲裁裁决不分配权益外,仲裁裁决以弥补法院裁判对权益分配的不足的形式部分或全部恢复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核心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必需,取决于该国或地区处理劳动争议的模式。只有在采用强制性仲裁或者采用或裁或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设置才具有必要性。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具有独特性,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我国设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正当和必要。  相似文献   

19.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20.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时九年之久方作出的"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仲裁裁决,其标的额之高创下史无前例的纪录,而今该裁决却被荷兰海牙地区的法院予以撤销,举世哗然。对本案仲裁庭管辖权的判定需要立足于对《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临时适用机制的准确理解。荷兰法院与仲裁庭对《能源宪章条约》是否能临时适用于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俄罗斯这一关键问题上,采取了截然相反的立场。以"尤科斯仲裁案"为中心,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临时适用与条约解释的原理入手,分别就仲裁庭认定管辖权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分析路径加以研判,对讨论国际条约对签署国的临时适用机制意义卓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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