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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如果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此,笔者建议新的《仲裁法》增设听取评判制度及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2.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3.
仲裁的合意性和保密性导致仲裁信息严重不对称,致使案外人很难获知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很难利用现行制度绕过当事人采取维权措施。因此,可以在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体系中增设案外人仲裁撤销之诉,以便在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案件也尚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切实保护仲裁案外人利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5.
我国仲裁立法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需要加以重构.而在重新仲裁的根据上,我国立法规定的缺失使司法实践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而这既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望的实现,也无助于司法对仲裁支持理念的形成.我国立法应把重新仲裁的根据与裁决撤销根据分别规定,从而使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上对不同种类的仲裁栽决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条件,对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审查。这种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存在一系列弊端,有必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条件,完善以“公共政策”为重心的纠偏机制,理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并建立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栽决的预先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无论是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宜建立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国内仲裁裁决全面而合理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0.
论证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认为该制度应当以维护仲裁自治性为目的,合理规范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然后根据这一结论考察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国内外仲裁立法中法院对仲裁进行的最为严格、彻底的监督程序之一。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探讨,仲裁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在立法上、执法上以及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要借鉴国外仲裁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执法、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2.
从概述仲裁监督机制的两种方式--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入手,通过对两者进行简要比较,说明立法对两者未进行合理衔接,以致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的缺陷,并导致消极后果的出现.为此,文章提出了完善仲裁机制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国家法院对在本国境内做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均有行使依法撤销的权利 ,但各国法律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规定不一 ,我国应借鉴各国的有关规定 ,尽快完善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对申请作出怎样的处理?商事仲裁裁决在什么范围内撤销?已被我国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法院是否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对以上三个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15.
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6.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中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缺乏管辖权异议制度和仲裁保全制度,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等等。因此有必要以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思想为中心,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涉外仲裁裁决不等同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国内仲裁机构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新规则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一般国内争议不存在法律障碍.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是涉外仲裁裁决,而是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置目的是规制民事领域里的虚假诉讼现象,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与保障。从法理上看,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引入该制度也是衡量生效裁判稳定与第三人权益救济的结果。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却存在立法层面、制度自身设置、与其他救济途径的竞合以及与规制虚假诉讼的衔接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从价值选择与功能定位、程序顺位与实体基础以及程序设计与制度协调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试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确实施与功能发挥提供可能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论仲裁的司法监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与世界接轨”的大环境下,仲裁领域也大都认为应当注意我国仲裁制度与世界仲裁制度的衔接,其核心之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而与此同时,我们却在实践中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仲裁裁决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当事人只有通过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文试图对我国现行的国内仲裁的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强调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20.
我国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小额劳动争议和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裁终局制度,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像有的立法者和学者所说的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灵丹妙药。一裁终局制度不适宜出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因为它很难保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处理易造成不当。建议我国对这种小额劳动争议和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采用一体允许当事入上诉并一体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方式,以更加合理的制度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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