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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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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刑事和解与行使公诉权的关系 近年来,公检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上做了一些有益探索.那么,公诉案件能否和解,它与我们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刑法理论有没有冲突?我认为,公诉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地搞一些和解,应该说同公诉权的行使是没有矛盾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刑事和解同公诉权行使的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和解范围上严格限定了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期。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和解中根据不同情形承担建议和主导的角色。在主导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结合实践补充完善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及不履行的各种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3.
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各地试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设置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以及无法与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相衔接等缺陷而导致被架空。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去解释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把公诉案件和解、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之下,重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和解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协调衔接,有效融合,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增加刑事和解的可适用性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存在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公诉程序中,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加害人会处于非自愿地选择刑事和解的艰难处境。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按法律规定既可走公诉程序又可走自诉程序,直接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良因素。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使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实现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5.
因和解内涵的理解差异,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在立法、司法与学界存在严重分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刑事和解内涵的重新厘定以及刑事和解与刑事政策在案件处理方面的差别。当刑事和解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而致起诉权的放弃与加害人刑事可罚性降低的前提下,它只能适用于存在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而且,应当遵循宪法原则、平等原则下的差别原则及公序良俗确定其中的个罪能否和解。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发源于我国本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刑事案件解决方案。其在坚持国家追诉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被害人、犯罪人和国家三方利益,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保证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实质公平。若要全面把握新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应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主体以及刑事和解对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7.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加以规定,并明确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和效力,使刑事诉讼规则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近年来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文章层出不穷,但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却未得到司法实务界的重视,理论界对之研究也付之阙如。然而刑事二审和解已经逐渐影响到原有的司法生态,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亟待人民法院予以总结。基于此,笔者尝试对构建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恢复正义,法国、德国、新西兰等国都有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下,我国应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针对特定的公诉案件,有意识地借鉴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9.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通过立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即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本文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13年以来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为基础,分析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该程序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更好的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0.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诉讼权利,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影响了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发挥.应依托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合理界定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处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对加害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厘清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有助于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它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探索了一些实践经验。由于各种原因,检察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基于对检察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我国应当规范检察刑事和解,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其体现自身的合理价值。  相似文献   

12.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刑事案件类型,但轻伤害的特殊属性使得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呈现多样性,即和解贯穿于自诉与公诉的过程之中。刑事和解作为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新生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践多年,新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程序进行单独规定,是对轻伤害案件和解的实践总结。但此规定是否完善,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3.
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公安机关对于缺乏证据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受理;被捉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进行调解,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可以进行调解,立法上显得不协调。  相似文献   

14.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殊程序一章中,首次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运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获得了确认。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载体。基于对该阶段检察机关作用的实践考察,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可分为检察机关参与模式和主导模式。通过对这两种实践模式的理论分析,指出未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当以能动监督模式作为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5.
在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合法化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和刑事司法的实践需求。许多诉讼内外的因素可能影响刑事和解的法律功能及其实现。在刑事和解中,预防和解决以钱赎刑、漫天要价、权力滥用等风险,不是“一蹴而就”或者“轻而易举”的。办案机关应强化刑事和解的司法保障,依据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目标,严格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16.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专章的方式,正式从立法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条件,其次赋予了办案机关审查权,最后指明了成功和解的法律效果。但立法尚存诸多未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制度本身而言,应拓宽适用范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强化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审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限制;消除"等"字歧义,摆脱对物质赔偿的片面依赖;理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对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再分流"。在配套制度方面,将刑事和解的审查工作列为办案期限的中止或延长计算事由,科学界定"以上"、"以下"概念,防止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规范条款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和解无法可依的局面。文章认为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仍有拓展空间,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对检察职权的运用尚需规范和完善。文章结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职权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及依检察职权进行的司法处置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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