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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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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警方对人口失踪报案多不予立案,根本原因在于理论和实践中囿于对立案条件的片面解读。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人口失踪报案,警方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并迅速进行审查,凡不能排除失踪人口被害、被绑架、拐卖可能的,都应及时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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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然而,拐卖自己的结发妻子则不多见,而拐卖妻子居然是为了和三陪小组鬼混就更稀奇了。2003年4月底,记者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采访了这一惊人的奇案——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活动在不少地方发展蔓延,为有效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处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警方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也提醒公众及时识别身边的拐卖犯罪。在此,警方列举了几类应对拐卖人口犯罪的常识。如何防止自己被拐卖?找工作应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不要轻信非法小报和随处张贴的招聘广告。不要轻信以介绍工作、帮忙找住处、代替你的亲友接站等理由,跟不熟悉的人到陌生的地方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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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奸淫"实际上是指强奸。"奸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妇女被拐卖之后至拐卖行为既遂即妇女被卖出之前的拐卖过程中。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虽然从保障处罚实质合理性的角度看值得称道,但是从坚持处罚形式合理性的角度看则经不起推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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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儿童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顽疾”有非常多的乞讨儿童是跟着父母乞讨或者被父母出租给了职业乞讨者。其中还有一部分乞丐儿童是被拐卖的失踪儿童。解救乞讨儿童不仅解救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而是让所有的乞讨儿童,从乞讨的生活状态中解救出来。当被拐卖的儿童面临失去生存权、生命权的时候,问题的关键是应当确立国家社会福利机构的辅助监护制度和儿童的福利保障制度,以及儿童保护法的完善才是解决儿童乞讨问题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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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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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视野下的拐卖儿童犯罪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这些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的流动人口数量越来越庞大,以及儿童的保护措施不晚上,儿童拐卖犯罪正日益猖獗。如今,拐卖犯罪又出现新的特点:犯罪的手段由简单的对儿童的诱骗方式转变为暴力抢劫或绑架等一些暴力方式来进行儿童拐卖;被拐卖的儿童大都成为犯罪人员获取利益的工具,另外,拐卖犯罪也逐渐趋于出集团化。所以如何减少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社会急需研究的问题,文本就刑事视野下的拐卖儿童得犯罪行文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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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经我国加入后,适用于内地与澳门。澳门贩卖人口罪的构成要件设计较先进,值得借鉴。贩卖人口罪包含行为、手段、目的三个要素。贩卖行为的含义比拐卖宽泛。贩卖人口的不法手段应“足以排除被害人意志自由”,使得同意抗辨被排除。剥削目的与谋利不同;剥削以使用或利用为本质,对不法手段有限制功能;剥削目的的认定一般要考虑被害人是否自愿,并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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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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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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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拐卖人口和拐骗儿童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他人的幸福家庭,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社会治安。这类犯罪活动在贵州、云南、四川等省的边远山区尤为突出。在被拐卖和拐骗的人口中,多数是十五至二十五岁的女青年,但也有四十岁以上的妇女和未过满月的婴儿,甚至还有在校读书的学生。虽然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提高了法定刑,规定对他们可以在刑罚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日益严重的买卖人口的市场。这里原因很多,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不仅对拐卖和拐骗人口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而且往往不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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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他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有被拐卖到此的妇女,但甲未向上级报告,也未进行解救,导致妇女因不堪凌辱自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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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罪量相对较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在法理上属于特别自首,没有必要删除该免责规定。应当从刑罚配置的合理性入手,给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类似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从而实现最大可能地保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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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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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说明,《决定》新确立了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该罪名的确立,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补充,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