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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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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证言已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两大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确保发现真实与保障证人及其证言所涉国家、社会、个人权利、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是法律对社会各种利益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我们国家的证人制度中应确立证人的证言拒绝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所谓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化,证人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是当前我国庭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完善刑事证据立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是明确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规定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差异;四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相似文献   

4.
证人出庭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意义重大,关系着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细化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证人出庭的预期价值,具体措施有:扩大证人保护案件的类型;明确保护措施的实施程序;完善强制证人到庭规定;明确证人拒绝出庭后其书面证言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解决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问题应首先解决向证人取证难的问题。应当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义务区分为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证人对侦查机关负有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但若不履行这一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其责任和后果,这是向证人取证难的重要原因。应当赋予侦查机关相应的强制调查权,这是实现证人出庭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侦查工作的需要。对侦查机关的强制调查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侦查权的滥用。法律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证人有免证权,但不宜过于宽泛,对某些案件应当作除外规定。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通过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审判人员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从而作出证人证言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由于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质证的主要法律规定存在有缺陷,导致我国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流于形式。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应当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由审判长主持下的以当事人双方对证人询问为主的质证模式,才能提高对证人证言质证的质量并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7.
证人证言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规范和调整。通过对该法颁布一年半以来Z省法院司法实践中证人实际出庭的56起刑事案件的实证调研来观测证人出庭实效,发现其中既有案件类型较为丰富且相对集中、辩方提出出庭申请与辩方证人出庭数量均占多数等特点,也存在出庭证人对关键事实的证明质量不够理想、证人翻证等改变证言现象时有发生以及法官对口头证言的采信情况不佳等实践难题。司法系统对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遵循极大地制约了证人出庭实效发挥,应采取完善法律规范、构建制度依托、改革评价机制、充沛司法资源等措施促使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促进证人出庭实效的司法实现。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系到司法公正、审判公信和人权公义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分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核心制度、保障制度和程序制度确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和限定应当出庭证人范围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题中之义,完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和规定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逻辑结果,规范庭审询问证人程序和明确证人证言采信规则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认证程序.  相似文献   

9.
目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小,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法庭审理。为了解决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人提出应当提高证人出庭率。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是一味地提高证人出庭率反而是一种理论上的误区。由于证人证言未必可靠,中国多年来司法传统,质证效果难以保证等原因,片面强调证人出庭率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对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未必能够起到促进作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也存在误区,证人资格规定过宽,证人作证义务豁免,书面证言与口头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等原因也导致了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的乱象。走出这些误区需要从完善证据立法等多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0.
一、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履行现状及原因分析"目前我国证人作证的现状令人担忧,据有关报道: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仅有5%;而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也仅有10%。有35%的证人拒绝作证,其余证人仅愿提供书面证言。"①  相似文献   

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新的规则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新法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证人出庭质证的原则与方法、不出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证人出庭的程序保障等内容作一粗浅解析,以期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证人证言是刑诉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被告人包括质证权在内的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尽管2012年新刑诉法已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顽疾依然没有根本扭转,仍然存在诸如关键案件和关键证人的范围界定不清、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程序缺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有限、难以承载所有证人出庭的情况下,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或许是保证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最佳结合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3.
贾黎 《工会论坛》2008,14(4):135-136
证人证言对认定案件事实非常莺要,而现实中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要让证人出庭作证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笔者建议在我国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立事前保护制度并加强事后保护;建立证人保护程序;建立对证人的补偿和赔偿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偏低、书面证言大量替代使用的堪忧现状仍未根本改变,究其成因也是繁杂、多方面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有关界定证人出庭作证标准、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措施、强化证人保护力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方面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诸多完善.控辩式审判模式的推进、证人拒证权的确立以及证人保护方式、措施的改进则是推进该制度改革的三种进路设想.  相似文献   

15.
“蒙面证人”制度是一种隐匿证人身份或声音等形式的作证方式,主要目的是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中就包含了“蒙面证人”制度的内容,这一证人保护制度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具有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在厘清二者关系的同时探寻一条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新路径应当是解决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证人向公安司法部门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每一个公民都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证人权利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是其中之一。针对这一状况,应建立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追究制度;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拒证问题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乏力,证人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制订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是保证证人出庭的前提,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公正高效审判目的的需要。在借鉴别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快制订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或将证人保护制度以专门章节列出,对证人的权利义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启动条件及运作程序、保护机关等问题都应明确。  相似文献   

18.
控辩式刑事诉讼得以正常进行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 ,证人出庭难、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十分普遍。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建立证人宣誓制度 ,赋予特定的证人拒绝作证权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等 ,既可以构建完善的刑事证人制度 ,也有助于解决证人出庭问题 ,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证人出庭作证作证率极低是我国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正因如此,新刑诉法修改将建全和完善证人制度作为一个重点,对证人资格及范围、证人作证义务及例外、证人出庭的保护及作证费用补助等一系列问题均做出规定。因此,本文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视角,在分析证人制度完善性的基础上,提出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立足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完善证人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了民事诉讼的利益保护范围,然而在如何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当前民事诉讼执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执行权运行环境下检察监督原则、范围、方式及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新《民诉法》同样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任何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在财产保全制度领域,新《民诉法》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到了行为,同时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又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思考是,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此同时,新《民诉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二审法院一般比一审法院更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二审不能查清的案件事实,在重审后查清的可能性只会更低.因此,将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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