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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明显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其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社会公平正义及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等进行论证,得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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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上个月,朱某醉酒驾车将陆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朱某支付。朱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妻子以朱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朱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请问,此辩解能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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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29个条文,对交通事故赔偿主诉讼中的疑难、热点问题作了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以案例的形式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为其具有以下五大亮点: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仍应赔法条:《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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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醉酒驾驶交强险保险责任确定的混乱状况,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基础,通过对醉酒驾驶的性质以及交强险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并以部分立法资料、规章性法律文件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从法理角度论述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实际上就是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因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仅对"财产损失"免责",人身伤亡"亦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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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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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恶意肇事是指交强险中规定的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情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种恶意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同一地区的两级法院认识都不尽相同。以下案例较能说明问题:案例1:2010年1月3日19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已交纳交强险)致朱某受伤。朱某因此住院,花去医疗费23000余元。交警认定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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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无证骑摩托车将闯红灯行人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其中左眼伤情严重,虽经医生努力,但左眼还是被摘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双方谈到赔偿问题时,李某坚持要求按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王某认为李某未能投保交强险,导致自己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当由李某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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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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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中的追偿权追偿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一方向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请求补偿的权利。那么,在交强险责任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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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交强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文构成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定义务人因过错违反该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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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从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乙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魏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逃选六百米后.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木后侧翻,致王某及车上乘坐的岑某、张某平受伤(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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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广东省佛山市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段行驶时,与前方同转向王某(男,78岁)骑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曹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80%),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20%),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曹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向曹某和该保险公司提出70万元的赔偿诉求,但未能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向佛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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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作为我国当前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给无数家庭带来痛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由之一。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分担车主的风险,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家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但自2008年2月实行新版交强险费率方案以来,摩托车的交强险费从180元下调至120元,而保险最高赔付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很多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这个当年保险公司争相开办的香饽饽,如今变成了烫手山芋。而利益的驱动使保险公司对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采取了各种消极态度,摩托车交强险关系到每位车主,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投保难已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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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2月12日晚10时许,王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独自驾车回家,途中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发生剐蹭,酒意下其并没有下车查看,继续驾车前行,不久发现前方路段有交警设卡检查,王某此时酒意渐醒,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主动到交警设卡处接受检查,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并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的事实,经交警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显示,其状态为醉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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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酒后驾车行为给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害或者威胁,为了遏制日趋严重的酒后驾车行为,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社会环境,酒后驾车行为的犯罪化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社会热心人士也建议增设“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但是,作为一项立法建议,应从我国现实语境下做出理性的分析,不论是从传统的文化背景还是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尚缺乏将醉酒驾车犯罪化的现实条件,不宜将饮酒、醉酒驾车行为予以入罪,而应从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来完善抗制酒后驾车行为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