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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交强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文构成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定义务人因过错违反该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冀放 《中国司法》2012,(6):100-103
一 对于“民意”,《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民众的意愿”。在中国的语言文化中,“民”字被赋予了一种天然的正当性,凡是与“民”字连用的词,如“民生”、“民主”、“民权”、“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等似乎也一并“继承”了这种不言自明的正当性。对这一正当性的任何质疑都会被本能地抗拒和下意识地排斥。  相似文献   
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仅仅是国际人权条约中规定的缔约国不可克减的义务,并被众多国际法律文件、判例和国际法理论通说所承认,成为一项国际强行法,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美国近年来的酷刑政策及其行为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对美国政府在反恐战争中使用酷刑并寻求辩护的行为应该给予否定性评价,美国政府及其部分法学学者“酷刑合法化”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酷刑及其它残忍处罚的反人道性、反正义性决定了即便是在反恐活动中也不具备使用的必要性.酷刑禁止是一项不可克减、不可歪曲、不可动摇的国际强行法,但是将其从制度上废除到事实上根除尚需努力.  相似文献   
4.
冀放 《法学杂志》2018,(12):122-130
我国多重买卖的实际履行顺序规则主要由三条司法解释构成。其不仅适用条件严苛,脱离司法实践,而且与传统民法理论和现行民法规范均存在严重矛盾,可以说根本无法有效地发挥确定履行顺序之作用,应当及时修订。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据现行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规定确定实际履行的位次,绝非僵化适用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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