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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保证人依法定或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期间。它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也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入本对保证人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木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有两种: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即债权入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二是法定的保证期间,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适用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的6个月即属于法定的保证期间。在199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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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但保证合同中涉及到保证期间的问题,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诉权的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有些分歧,在条文上不够严密,在实践中造成一些混乱。因此,有必要从保证期间效力入手,探讨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诉权的时效问题。一、保证期间对债权人行使诉权的影响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这是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另一方面,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团保证期间届满而被免除,这是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通俗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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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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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此复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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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与处理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权人)之间履行或行使债务债权的时间期限.保证期间一般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有时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忘记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也不鲜见.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什么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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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保证人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使保证人越发的不敢再签订保证他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如何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注意防止自我替他人履行债务的风险,这就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被保证的主债务还依然存在,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责任的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担保法中数次规定了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这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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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也就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我国担保法规定了约定或法定连带保证期间如无特指,以下均称保证期间,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主张权利,有保证期间内要求与保证期满后要求两种情况,要求之后,保证人如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不履行其保证责任,债权人能否得到诉讼保护,连带保证期间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何,目前担保法及其解释规定得比较含糊,有必要予以澄清。一、保证期间内要求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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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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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桂菊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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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约定人的担保,其成立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有效才能成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效保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一、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观点辨析保证合同无效后,法律对保证人责任的现走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和(担保法)的有关条文中,但规定过于混乱。学理上对无效保证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众说纷坛,各树一帜,但不外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说和保证人应承担责任说二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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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保证入湖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债权入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债权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保证人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一、债务人、债权人及保证人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协议书》中关于保证责任期限约定十分明确,即为“贷款到期后一个月”也就是从1994年6月21日起至1994年7月20日止。“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并非债权入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起始时间,而是一段“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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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最高额保证的最主要特点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最高限额和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例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在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三年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保证人在 5 0 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此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为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1日 ,最高限额为 5 0 0万元。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行使特定权利以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当是除斥期间。所以说保证期间也是保证人能够“容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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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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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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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无效保证的过错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属性合同,它要求保证人担保主债务人正确履行义务。当主债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的责任,它见于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简称为有效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