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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意“双重国籍”?
一位知名的美籍华人教授从美国回到中国讲课,等他到首都机场时才发觉自己的签证已经过期.即便他一再声明自己是“中国人”,甚至找到大使馆给他证明,但最后还是按规定被滞留了一晚上,“上厕所时,都有军人看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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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在“人与法”专栏中发表了贺卫方的一篇约两千字的学术散文 :《复转军人进法院》。这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这是一篇学术杂谈 ,一篇散文 ,但“形散而神聚” ,主旨是 :复转军人不应当成为法官 ,除非他们从前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 ,并且符合法官任职的其他要求。文章说 ,法官这一职业的性质近乎医生 ,同样决定着人们的生死祸福利害 ,同样需要专门的知识素养及技术训练。既然不能“理所当然”地安排复转军人进医院当医生 ,那么也不应“理所当然”地安置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法官。文章还提到 ,早在80年代 ,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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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军人权益限制之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军人的特殊使命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军人权益受到严于普通公民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军人是“穿着军服的公民”的法律地位定位,军人权益的有效救济决定了军人权益限制之限制的必要性。本文基于军人权益限制之限制必要性的分析,在基础理论层面上阐述了军人权益限制必须遵循的原则,进而尝试提出构筑军人权益限制之限制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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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退役军人职业伤害保险实现了从传统“优抚”保障模式向“优抚+保险”双重保障模式的转变,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机制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也面临着“深化跨军地改革”的现实需求与机制建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引入军人职业伤害保险的理念,系统整合军人优抚和军人伤亡保险的政策,健全军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建构多层次军人职业伤害保险框架,实现军地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协同,推动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机制的重塑,以彰显对军人职业的优待与尊崇,助力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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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忠杰曾经是位军人。他把转业作为战场的转换,坚持“干事、创业、为民”的坚定信念,在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位上,为实现邢台燃气热力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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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1日上午,汉城地方法院门前挤满了200多名记者,他们在焦急地等待两位“贵人”的到来。10时,穿着囚服的韩国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走下警车,被带进法庭。两位前总统同时受审,这在世界历史上还是头一次。当地媒介称此为“东方的世纪审判”。全斗焕、卢泰愚其人全斗焕,1931年1月23日生于一个农民家庭,陆军士官学校毕业。1979年12月12日,全斗焕率领一批少壮派军人发动“肃军政变”,篡夺了军权。接着清洗了大批官员,血腥镇压了反对军事独裁的光州人民起义。1980年6月,全斗焕操纵选举,入主青瓦台,当上了“第五共和国”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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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家庭发展遵循着并行发展的逻辑关系,当女性军人有足够的能力在事业上打造出自己的一块天空时,往往会忽略自己所必须承担的另一半责任。本文从女军人“职业—家庭”平衡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平衡计划三个方面对我国女军人的“职业—家庭”问题进行了探讨,以帮助女军人恰当处理职业与家庭平衡,获得职业和家庭的共同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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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关于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无军籍的职工。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本人是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第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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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法规条文咋就不管用? 2002年9月19日,退伍伤残军人王先生遭遇了一件很不开心的事。由于依法维权“碰了壁”,很不开心的王先生便来到了《江淮法治》,希望能找个“说法”。那天中午11时多,王先生在合肥市内乘坐一辆小公共汽车,由于他是二等革命伤残军人,按有关法规规定,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可以免费,因此,他向驾驶员出示了伤残军人证后,便径自向车里走去。可是,驾驶员却阻止了他,请他一定要购买车票。王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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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旨在对军人婚姻关系予以特殊保护,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巩固国防。因此,明确“同居”的含义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目前,在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和第181条规定的“同居”一词的含义的解释,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之间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即认为“同居”就是事实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通奸的行为,即认为“同居”即是通奸。第三种意见认为,“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与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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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于10月17日下达了一份史无前例的判决:一名22岁的青年因驾车撞死一位有战功的美国军人,法院裁定其给军人家属每周写一封道歉信,并且15年内不得间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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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其中,是否是“军人配偶”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军人婚姻家庭造成危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军人配偶”的范围加以正确界定和认识。何谓“现役军人配偶”?有的同志认为,在理解中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其实不然。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配偶”?《解放军报》1980年10月20曰曾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定义作出的解释是:配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建立的夫妻关系中,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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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军婚立法的法理反思——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的婚姻法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得以通过,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其中倍引军人及其亲友注意的是其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一条文源出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第26条:“现役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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