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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石,日本《中文导报》资深记者,多年跟踪报道在日中国研修生、实习生的故事和遭遇。2011年3月11日北京时间11时,本刊编辑就“中国实习生在日本过劳死,家属首次起诉要求赔偿”事件向张石约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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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重申:“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对各类企业体制改造力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迫任务。但是企业改制行为的超前和如何确定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的立法滞后的矛盾,使某些企业千方百计假借改制企业之名,行逃废、悬空企业原负债务之实,导致企业改制前所负债务的债权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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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些企业在追求利润而忘记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造假也就成了这些商人追求利益的最快捷途径。本文以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为例,从道德价值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希望食品行业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承担起经济使命的同时,更要承担道德使命,履行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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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后,奥尔福德终于向世人敞开心扉——19岁时,她曾是肯尼迪总统甜美的实习生“莱温斯基”。她把与总统之间发生的一切,定义为“一个奇特的爱情故事”,她并不认为这是什么可耻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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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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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非法行医”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熊卓为家属共计75万余元。对于广受争议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没有给出结论。此时,距离原告王建国之妻熊卓为的离世,已有4年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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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原企业的营业重组方式,可能是分立、合并、减资、分立与合并相结合或整体变更,也可能是营业转让或者未经法律承认的营业出资。以“净资产折股”等术语表述公司化改组,规避了出资类型限制和分立企业债务承担规则,使发起人向新公司转移原企业债务的行为合理化。在原企业债务纠纷中,企业改组的法律性质成为争议焦点。司法解释试图平衡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其表述上的紊乱阻碍了司法政策的贯彻。公司化改组之表述及相关司法困境的法律根源在于: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过度限制,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分立企业债务承担规则过于严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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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将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消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条款所指的“连带责任消灭”是指合伙人相互之间的连带责任消灭,对债权人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依然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实质上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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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是国务院国资委“合规强化年”,也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印发的“元年”。如果说,“合规强化年”是旨在对中央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提升和完善,《办法》则是对此前《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乃至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整体思路的大调整。《办法》中,“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是令人关注的要求之一。《办法》通过明确首席合规官来承担签字责任,抓住“关键少数”来提升管理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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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阶段是企业裁员的多发期,而经济强劲复苏阶段将也是劳动者“跳槽”的活跃期。法律在对用人单位炒劳动者鱿鱼设置多重“紧箍咒”的同时,也对劳动者跳槽作出了限制,劳动者如果任意而为,闯了法律“禁区”,照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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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人不仅以投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以未投入合作企业的财产承担责 任,这时其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因此法人能够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本质上是合伙企业。由于法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性质不同,法人在承担无限责任时,其承担的风险又会小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因此中方合作者应当尽可能以法人身份参与“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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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肋”一:“短寿”之痛 中国的企业活不长。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少数企业实现了快速成长,但大多数企业则面临着“短寿”的困扰。我们来看一组数据,中关村平均每天诞生两家“海归派”企业,苏州工业园仅内资企业就每天诞生4家,深圳市2004年上半年企业数量新增17371家,平均每天诞生近100家。同时中国的企业每一天有1.2万家倒闭,每一分钟有近10家企业关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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