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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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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烨 《法制与社会》2014,(6):270-271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引进过程中,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障碍。而我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取回避策略,为信托实践埋下了隐患。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制度,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债权具有可行性,建议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3.
李勇 《时代法学》2005,3(5):55-60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4.
信托内部权利结构探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许明 《法学论坛》2002,17(6):82-86
信托内部权利体系由信托主体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构成。围绕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说”和大陆法系的“受托人所有权说”、“法主体说”、“均无所有权说”。这些学说 ,难以科学地说明信托财产权利的本质 ,同时 ,也影响到对各主体之间权利作出正确定位。准确构建信托内部权利结构 ,应当是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受托人享有管理经营权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并在此基础上 ,对各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作出定位。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6.
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设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闫荣涛 《政法论丛》2009,(5):108-112,F0003
英美两国的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建立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的双重法律体系之上的一种独特设计。在这种归属设计中: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完全所有人,不负有任何普通法上的义务,受益人也没有任何普通法上的权利;但在衡平法上,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请求权,在受托人滥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侵害到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行使其衡平法上的请求权,要求受托人履行衡平法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除笔者已在发表于《法律科学》上的同题论文中提到的那些外还包括:将绝对要式原则确立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禁止设立索债信托,规定在设立信托的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原则上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规定单独委托人印单独受益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规定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授予委托人不当行为撒销权并实际确立起善意取得规则来解决在有关不当行为被撤销后的信托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将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取得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如果在信托行为中不存在关于新受托人选任的规定则由其他信托当事人选任新受托人,规定在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情形下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一定的先后顺序转归信托行为指定的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确认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  相似文献   

9.
国际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其财产的移转或处分,在信托期间依信托目的,凭借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所有权及实际管理权的人。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信托制度发展较晚,所以只要提到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往往只会信托银行,其实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相似文献   

10.
基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权利的衡平机制以及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使其在财产管理以及风险隔离方面凸显优越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信托业无疑是最弱的一支。《信托法》的出台并没有带来信托业的繁荣,在真正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主业以后,信托业却长期陷入了低迷。分析表明,在我国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的法系冲突问题悬而未决,受托人容易沦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容易出现对峙僵局,瑕疵承继制度矫枉过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立法缺陷是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状态的重要原因,也是信托制度在我国没有顺利实现本土化的突出表现。可以断言,中国的信托业已进入瓶颈阶段,信托法能否实现本土化是我国信托业能否走出低迷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13.
夏尊文 《北方法学》2011,5(5):41-51
关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在学术上却是一个仍有待澄清的问题,国内已有的存款人所有权说、银行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等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可是,这一理论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少案件的定性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鉴于此,有必要在梳理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正本清源,探寻存款所有权的真正归属。事实表明,虽然存款人对于存款货币财产权可以在债权、所有权之间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立场的正确性,存款所有权非存款人莫属。新近的存款货币新型财产说不可取。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中的共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仅为狭义的共有。广义的共有尚包括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有和准共有。将共有作狭义和广义区分,才能更好地衔接《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共有规定的关系。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而共有物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被处分时,其他共有人有转让自己所持份额的权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视具体情形来确定其权利性质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相似文献   

15.
周宇骏 《行政与法》2014,(9):113-119
乌木归属引起的纠纷,近两年成为又一研究话题.乌木有着特殊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中应归为埋藏物.对于《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主埋藏物归于国有的规定,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值得考量.这种归于国有的规定,不是一般的先占制度中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埋藏物的权利衍生,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构建.经历过分配后的所有权不应存在优劣之分,分配的立法逻辑亟待变革.  相似文献   

16.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所承担的在投资过程中小心慎重、考虑周全、尽量避免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标准应为专家注意义务。我国现有立法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应在相关立法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受托人承担谨慎义务的标准,投资多样化的要求,受托人投资时应考虑的因素,受托人投资的程序性要求,降低投资成本的要求,风险的防范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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