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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由于被注入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刑法价值体现得更为明显,特别是对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军职罪刑事责任主体构成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罪刑事责任承受主体必须是现役军人和参与执行军事任务的非现役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只能由具有专门管辖权的军队司法机关或战时军队指挥官构成;在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是国家设定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本理由之一,也是军职罪行为人承担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在军职罪刑事责任具体的实现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罪的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具有从严性、专属性。  相似文献   

2.
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与适用□黄林异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职罪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九类罪相比,有着显著的特征:一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相似文献   

3.
笔者主张,此次修改刑法,应当大幅度地削减现有罪名的死刑规定,严格限制保留死刑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把逐渐废除死刑作为我们的立法思路和追求目标,使修改后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控制在十四五种以内(不含军职罪中的死刑),具体设想是: 1.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后,死刑罪名可合并减少到2种。即暴乱罪(内乱罪),包括颠覆政府、  相似文献   

4.
犯罪客体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作为我国刑法的补充和续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自不例外。鉴于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军职罪客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本文拟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军职罪客体的正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职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什么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呢?简言之,是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利益的统称。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实施以来,对如何认定军职罪主体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认识。为此,笔者试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6.
根据罚金刑自身特点和我国司法实践,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仍有扩展的空间,其中就包括在军职罪中适当引入罚金刑。本文主要从军职罪中引入罚金刑的范围以及引入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与刑之外,对刑法分则原有罪与刑的修改、补充所涉及的条文约有50余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一半。而且,这还不包括有些先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某些条款,被后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再次修改、补充的情  相似文献   

8.
军职罪是指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贵,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的立法完善,是指在刑法共同犯罪立法的基础上,将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的概念、特征、适用法律和处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文规定下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加强《条例》的完善,打击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保护军事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谈新刑法中的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着重要意义。刑法的修改,使犯罪客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同类客体均调整、集合客体的确立和直接客体的变化。一、同类客体的调整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其作用是便于把形形色色的犯罪科学地分类,刑法分则中的分章依据的就是同类客体。在刑法修改之前,同类客体共有九类,即刑法分则中八章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和军职罪所侵犯的客体。它们具体是:1、反革命罪──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公共安全;3、破坏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武警部队人员犯军职罪是由地方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的。笔者认为,在当前政警系统尚无自己的司法系统的情况下,将武警部队人员犯军职罪案件交解放军军事司法机关处理较为适宜。理由是: 第一,这是由军事司法机关的自身条件决定的。我国军事司法机关在长期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斗争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同时,由于其建在军队系统内,因此,他们熟悉部队,了解军人的职责等具体情况,便于同部队官兵接触和开展工作,这就为他们处理军职罪案件提供了先决条件。而这些条件是地方司法机关所不能及的。因此,将此类案件交军事司法机关管辖较由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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