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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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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代位权之诉中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当次债务人以其和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进行程序抗辩时,便产生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之间的冲突,导致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裁定结果各异。代位权诉讼不能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首要保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时,应适当兼顾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原则上不能约束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仍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仅当债务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要求中止代位权之诉时,法院才予以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冲突提出两种方案,建议采取方案一,并将条文中“次债务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次债务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首次开庭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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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王存预先追偿权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法律赋予保证人预先以其保证之债权作为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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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0):25-33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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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