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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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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宫红兵 《山东审判》2007,23(5):69-71
合同的漏洞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存在空白或缺陷.在合同的意思表示出现"漏洞"时,需要对其进行补充解释.对合同予以补充解释时必须坚持规范要素、目的要素、习惯要素及法理要素等基准.  相似文献   

2.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 ,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 ,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 ,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 ,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 ,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 ,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 ,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 ,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主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场合,客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分歧的场合。客观解释同样遵循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客观解释场合,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若与规范意思一致,将被视为合同意思。理性人是假想的人像,其特征表现为理性行为并具有私法上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各种品质。如果对理性人行为预测的结果与某方当事人意思一致,那么这个意思就被视为合同意思。预测理性人行为需要尽可能地搜寻相关证据,所以合同意思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证据。证明自己意思的当事人自然实现了意思自治,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也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所以合同的客观解释一样可以保全私法上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和合同解释不同。意思表示解释有其特殊的法律构造,其解释对象是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而不仅仅是目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依意思表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没有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朱斌 《法制与社会》2010,(2):292-292
意思表示解释是对表意人所作意思的理解,其对于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意思表示解释主要分为阐明解释与补充解释,其解释标准存在不同理论。我国民事法律没有该项总则性规定,仅在合同领域有所规定,鉴于意思表示解释之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作为法律概念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概念法学对于大陆法系近代民法理论的形成和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极为重大的、根本性的影响。德国民法理论以及《德国民法典》的形成,可以说是概念法学最为辉煌的成果。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整个《德国民法典》的"公因式"概念。意思表示又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对意思表示,仅仅进行纯概念层面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分析其内在构造可以深入到一个更为深层的法律理解层面,即法律的技术性和法律的说服性问题,可以进一步发现法律概念背后的司法实践功能。 本文拟首先从意思表示的概念表述入手,进而分析意思表示的基本构成、意思表示的适用和解释,最后指出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背后蕴涵的法律技术的精巧性和实践理性。  相似文献   

7.
随着民法典竣工运行,应从体系视角跟进观察、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载的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体例维度,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开放出了法律行为的准法源地位,具有落实私法自治之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总分则体例结构之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价值可结合"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构成维度,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行机制;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的体系重整,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论问题.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  相似文献   

9.
杨蓉 《法制与社会》2012,(36):266-267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一般分为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两大类型.在阐明解释,应依被解释法律行为的不同类型而分别坚持表示主义或意思主义.我国《合同法》尚未确认合同的补充解释,但依法理确有通过补充解释来填补合同漏洞之必要.对遗嘱的解释应充分尊重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如果允许法官对其补充解释,则属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10.
本文之目的在于从《民法总则》第143条入手来评价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我国法上作为控制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外,"意思能力"是否应该从"行为能力"中分出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要件从而使法律行为无效?例如,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被证明有判断能力,不仅为侵权法上的"责任能力"留出接口,还可以为善意第三人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留出适用空间;"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控制要件,与整体的法律行为规范相矛盾。从其他规范来看,《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在内涵与外延、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民法总则》第43条中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但其与我国民法体系中使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的关系混乱,例如第143条使用"公序良俗",第185条又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第117条又有"公共利益"。立法上应该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替代"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征收制度中,只能用"公共利益"标准,但在限制行为自由方面,如法律行为无效,采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标准更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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