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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证处在办理个人存款继承权公证中,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存款情况时,屡遭拒绝。从相关资料反映,此问题在全国已成共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则》犤银发(2002)1号犦使公证处存款查询权受到广泛质疑,致使公证处的正常业务不能有效开展,同时也使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公证处存款查询权的渊源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7月4日(83)银发字第203号文中规定: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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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调查权是公证实践的需要,也是公证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当事人的需要1993年1月12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说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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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8日法制网
“对不起.您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法定条件不完备.我们不予办理。”2013年7月5日.唐河县公证处拒办了一起为霸占财产谎称其亲娘已亡的继承权公证..7月1日.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来到唐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声称其父母双亡,父母生前在唐河县新春街有一处房产.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并拿出了房产证、户口本及所在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证处受理了此项公证.并指派二名公证人员前去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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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1991年经XX公证处办理了一项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将其名下拥有全部产权的一处房产(注:已经核实上述房产属于A的个人财产,与配偶及其他人无关)遗留给其子女B、C各一半,由B、C照顾和赡养A(注:A除了B、C外还有两个子女D、E)。后A于1994年死亡.B于2005年死亡(注:B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B的另一个父母和配偶均先于B死亡.B有三个子女F、G、H。现C、F、G、H向上述XX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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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遗产继承公证证明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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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06日 凤凰网 “没想到你们把关这么严.这么认真负责.真是实实在在的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真的非常感谢”。拿着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的王大娘高兴地说。近日.家住北关区的王先生,准备购买市区内的一套二手房.在向公证处提交的证明材料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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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的杨世和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投诉,要求撤销该处于1999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证明他已死亡的《继承权公证书》。四川省司法厅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原四川省公证处)依法进行严肃认真的复查,省厅还专门组成专题调查组对此案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证书是一份具有严重错误的公证书,已依法予以撤销;公证员和公证处具有重大的失职责任,已经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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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工作中碰到这样的一起公证实例,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前来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经询问得知,孩子的母亲先于其外祖父死亡。其舅父、姨母等人均自愿放弃对他们父亲的房产继承权,孩子申请办理的是放弃代位继承权。对此,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未成年人可以在征得他父亲的同意后,行使他放弃代位继承的民事权利,公证处可以为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公证。理由是:其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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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当事人负有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但也确实存在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无法出具一些证明材料的情况.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有继承权.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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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下旬,香港永久居民叶某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出具相关公证书,用于前往香港领取其妻子胡某遗下的香港汇丰银行存款。笔者经询问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如下:叶某与胡某于2000年1月24日在香港登记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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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丈夫吴某因意外事故工伤死亡,死亡时女儿乙只有19岁,儿子丙只有16岁,他的父母早已去世。吴某留有一处房产,且生前未处分过该房产,也未立有遗嘱。数年后,儿女各自成家,甲也再婚。甲听说前夫吴某留下的房产所处的地块几年后有拆迁的可能,于是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且要求析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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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地区,有不少人只重视男子的继承权而歧视妇女的继承权。在不少地区,排斥、干涉妇女继承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旧风俗观念在不少人头脑里根深蒂固。闺女不分家产.也不用赡养老人,这在一些人的观念里似乎也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都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继承权男女平等”等。嫁出去的闺女也应享受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履行法律应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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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现行的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上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公证处除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的.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缩小收费范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公证法》第41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