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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基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并积极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理想追求,恢复性司法风靡于西方国家,成为影响传统刑事法的重要司法范式,现成为我国学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然而,在法律价值多元化的今天,单一的理论与实践不足以担当起时代的司法重任.如果就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又均衡多重刑事司法正义而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同样是一个重要的选择.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减缓恢复性司法可能导致的办案人员在惩罚犯罪上的顾虑,弥补恢复性司法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不足;可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2.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是在通过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一种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和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意味着刑罚观念的变迁:从报应主义到恢复主义的转变。  相似文献   

3.
恢复性司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降低犯罪人的再犯罪率.而在现有刑事诉讼模式下,被害人、犯罪人处于困窘状况的现实呼唤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构筑我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的质疑与回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然而,恢复性司法自其产生之日起一直受到诸多批评。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参与犯罪处理威胁“罚当其罪(Justice Deserts)”理论、仁慈与宽恕是被害人的义务与负担、被害人不满意恢复性司法的处理结果等问题,从理论、立法、实践等多个角度予以回应,以期对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惩治环境犯罪之目的包括惩罚犯罪行为人、保护被害人利益及生态环境.传统刑事司法仅注重对环境犯罪行为人之惩罚,而忽略对损害结果之治理,不利于惩治环境犯罪目的之实现.恢复性司法强调对犯罪结果的恢复,注重对被害人及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损害进行修复,以实现“犯罪行为人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救济”“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之目标.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犯罪领域,其适用基础包括符合生态伦理之本质,契合惩治环境犯罪之目的,注重环境刑事司法效能,顺应刑罚轻刑化趋势;适用困境包括环境罚金刑作用发挥有限,新型责任方式理论证成性不足,配套机制相对薄弱等;适用完善包括完善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立法规范,统一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形式,设置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司法程序,健全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6.
恢复性司法为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一种框架,这一框架寻求将被害人、犯罪人及其家属、其他居民和社区团体作为少年司法服务的对象和有效应对少年犯罪的资源。在传统模式中,每当发生一起犯罪案件时,少年司法制度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犯罪人是谁?触犯了什么法律?如何惩罚或处置犯罪者?  相似文献   

7.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新兴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项制度重点考虑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社会在防止犯罪中的作用,因而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能够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再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这项制度也有缺陷,我国应当积极地同时在一定限制中发展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8.
加拿大自1996年量刑改革以来,主要在量刑方面积极推进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化.尽管已正式确认把补偿和承认对被害人的伤害作为量刑目的,但只有较少证据表明量刑中的恢复性司法手段为犯罪被害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主要原因是量刑程序的结构性限制,而不是理论研究不足或是对确认恢复性司法作为犯罪替代措施的可能性认识不足.对原住民罪犯关押比例过高问题的关注,是加拿大恢复性司法制度化的首要推动因素,但已有证据表明,恢复性量刑改革在加拿大并没有降低原住民犯罪的过高比例.此外,试图将原住民社区司法举措塑造成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尝试,可能会威胁到这些举措,而且可能难以惠及那些最弱势的犯罪者.  相似文献   

9.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契约思想及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集中体现,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更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利益衡平保护的原则。该制度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以此为基础,结合黑格尔的等价理论,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以犯罪人的赔偿为前提,综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使犯罪被害人不仅获得形式上的平等和公正,更重要的是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和公正。  相似文献   

10.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国家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它的价值在于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积极主动的沟通和交流,让犯罪人有机会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尽快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同时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使被害人受犯罪影响的生活能够尽快地恢复常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借鉴其合理之处,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1.
关于被害人同意错误的效力,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全面无效说"和"法益错误说"的对立,而阿梅隆教授于20世纪末提出的将同意效力与归责问题进行分离思考的新方案更是加剧了该领域的学说之争。但实际上,这三种学说在当前刑法理论体系内并没能做到尽如人意,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只有重新审视被害人同意的决意机制,重回同意有效的逻辑原点,建立"错误是否导致同意在本质上背离了同意人的主观价值标准"和"错误是否严重影响同意人的自主决定权"的双重判断标准,才能摆脱现有的理论困境。以此建立的相对较为合理的新方案,就是新"本质错误说"。  相似文献   

12.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其特定的内涵,本文从互动论、谴责性降低理论和量刑理论三方面论证了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的量刑意义,同时参照域外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量刑现状对司法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从而指出将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量刑法定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美国各州刑法、模范刑法典、刑法理论家所积极探讨的强奸罪疑难问题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富有启示:强奸罪的犯罪定义应当考虑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的性别中立,将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置于同等的刑罚等级;正确认定强制行为是把握强奸罪犯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强制分为生理强制与心理强制,生理强制的标准是行为人暴力,被害人反抗,心理强制的标准是“地位悬殊”原则;被告人错误认为被害人同意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需严格把关,要坚持“真诚并且合理”原则,公正地使用推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即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5.
尽管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缺少对证据规则的研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对一些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对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追求。但是其不足和缺陷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构建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国际上刑事司法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角度分析,这种把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到当事人高度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名不副实。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中的科学定位应当是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根据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的定位,被害人应当享有一定范围的程序启动权和广泛的程序参与权。  相似文献   

17.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这一传统也为现代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所认同。而我国当代刑事司法却忽略了特殊证人———近亲属证人的权利,即拒绝作证权。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建立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被害互动理论揭示了被害人在犯罪进程中承担着事实责任,这种责任经规范评价后应该成为影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情节。司法实践不能承受之弊端呼唤着这一情节的法定化,理论和现行立法为其法定化提供了丰富的既有资源。被害人责任法定化应该走一条以刑法分则为基础,以刑法总则为总纲,以司法解释作为保障的渐进之路。  相似文献   

19.
附属刑法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属刑法是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它与刑法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补充与被补充、修改与被修改的关系,但它与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等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形式相比,具有较好衔接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节约立法成本的作用。附属刑法有依附型和独立型两种立法模式。对于补充、修改刑法典的附属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制的非刑事法律中才能加以规定。刑法典的总则规范适用于附属刑法,除非附属刑法有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0.
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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