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自我、事前控制形式,是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存在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先行激活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对于提升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水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立法法》设定的审议程序(包括“前置性”审议程序与正式审议程序)蕴含着对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契机。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在内容构造上的特点,立足于本国立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经验,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锁定在法律草案在内容上最有可能涉及违宪的某些具体事项上,如此才能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较为具体的审查事项,立法机关需要创造性运用“抽象公益条款的禁止”“平等原则的过滤”以及“比例原则的审视”等方法,有效地排除法律草案中的违宪情形,稳健地推进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2.
杜强强 《法学家》2015,(2):15-27,176
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上下位阶规范之间具有紧密的意义关联。宪法当然是解释下位阶法律的基础与界限,但法律也可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确定产生积极影响。"入户抢劫"的刑法规范是国家履行对住宅自由保护义务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户"的司法解释因此也是对住宅自由之规范领域的界定。我国刑法上的"户"在实践中有着两种不同的解释,即"供他人生活"的场所,或者"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面对着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解释者应当选择更符合宪法的解释。通过合宪性解释的途径,宪法的价值理念得以注入部门法的实践,从而使得部门法能更好地承担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芬兰的合宪性审查体系主要以议会的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为核心,辅以法院实施的弱司法审查,形成了一种混合模式。该宪法委员会性质上是一个普通且不具独立性的议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普通议员构成,审查内容以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为主。法院依据《宪法》第106条“宪法优位”条款对议会立法进行弱司法审查,审查必须遵循合宪性推定、冲突明显以及不得宣布立法违宪等原则。该模式对我国当前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中如何找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都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
“宪法保留”原则在传统宪法学理论框架中没有成为显性概念,只有少数学者在行政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框架下探讨宪法保留的正当性和价值。“宪法保留”原则可以很好地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规范特性,可以有助于约束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明确合宪性与合法性的制度界限。202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很多条款都隐含了“宪法保留”原则的价值要求,特别是将“宪法精神”作为立法的依据更是为“宪法保留”原则的存在和发挥自身的规范建构和解释功能提供了充足的规范性依据。因此,在法理上引入“宪法保留”原则的概念可以丰富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并在宪法实践中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有效地开展,使得宪法实施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环境治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公报以及十三五规划的总体设计,“依法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为确保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正确方向和路径,确立“依宪治理”的宏观环保理念至关重要.我国宪法环境条款是环境依宪治理的根本规范.就规范构造而言,宪法环境条款的内部结构与外部条件,为环境的依宪治理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撑;就实施路径而言,包括国家和公民的双向实施以及宪法和部门法的协同实施.在环境治理的现实诉求以及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及时启动宪法环境条款,构建有效的实施制度,可以实现宪法与部门法意义上的双重规范与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6.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之中,是一个相关价值理念、制度规则、运作实践交织叠加的动态性演化、历时性发展、阶段性超越过程。“以宪法为核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考量和必然逻辑,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现实依据。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是衡量是否“以宪法为核心”的三维判断标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同宪法相抵触”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立法表达;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中的合宪性审查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7.
张肇廷 《法学评论》2023,(1):97-106
国民健康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国家对国民健康领域的干预也日益深化,确立“依宪治理”的健康治理理念尤为重要。经过长期的宪法变迁,健康权利在宪法上逐渐获得确认和保障,健康保障模式和制度体系也趋于完善。现行宪法中的国民健康条款构成健康依宪治理的根本规范,包括国民健康的总领性条款、预防性条款、服务保障性条款以及健康推进的组织性条款。这一规范体系主要通过指明健康立法的方向与重点、确立健康政策的原则与目标、推动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实施、明确健康保障的责任主体,发挥规范效力。伴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需要构建宪法国民健康规范的多维实施路径,发挥其对健康治理的规范与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8.
任喜荣 《当代法学》2021,35(3):33-42
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受到了宪法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宪法学对于民法典表现出从立法技术、制度结构到制度精神的至少三个层面的理论关切.对此,民法典也进行了系统性回应,包括确认宪法的法律位阶秩序、巩固宪法上的国家基本制度以及重申宪法共识等.宪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虽有显著区别,但就国家宪法秩序的建构而言,在相互尊重和保持自身法体系边界的基础上,民法典与宪法应当实现法律功能上的衔接与协调,共同致力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之终极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9.
合宪性推定是宪法审查中一种重要方法。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尔后逐渐被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法治国所采用。国内目前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认识尚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合宪性推定方法的借鉴,不在于简单移植,重点在于从一般原理的角度来探求其所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从人权价值、规范体系、经济理性等多角度对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可发现合宪性推定是一种原理性的宪法方法,根基于宪法的最高性、法官的经济理性、人权的目的性、国家权力的手段性等。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论证,在折射出目前宪法方法的贫瘠的同时,也有助于摆脱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方法论困境,进而体现出宪法方法兼具政治与法律的特性。  相似文献   

10.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11.
中国目前的条约法律实践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缔约权和全国人大批准条约的权力都存在立法缺失。另一方面,宪法也没有明确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位阶关系以及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阻碍中国的法治进程,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弥补相关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2.
叶海波 《清华法学》2012,6(5):91-100
全国人大曾作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决定,但未释明合宪性理由,而学界则于学理上形成了特别行政区宪法论、基本法律论和宪法特别法论三种合宪性推定理论.三种理论均存在表现不一的误解和困境,并完全忽视了1982年后我国宪法根本规范的变迁.现行宪法以共和制为根本规范,建立了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制度,其中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共和制,其他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共和制.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宪法》第31条具体化,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与其他地方制度相比,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规定十分欠缺,全国人大应当修改宪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内容,从根本上化解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宪法的疑虑.  相似文献   

13.
法律法规之外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能直接违宪,以及其违宪问题由谁处置和如何处置的问题,构成了合宪性审查地方制度的核心关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系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中最全面、最有效的制度实现载体。目前的地方立法对备案审查中合宪性标准的规定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谨慎的姿态。究其原因,国家立法对合宪性审查职责配置模糊、“违宪”责任观念上存在误区、合宪性审查地方实践需求不强等多重因素,严重抑制了针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地方立法。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共筑的“地方人大宪法监督”学说却有力地支撑着合宪性审查地方工作的展开。合宪性审查的地方制度正是由以地方人大宪法监督为主导、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自我纠错为补充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所构成。  相似文献   

14.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第三款又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对部门法的影响至少体现在,其思想内容可为部门法的立法和司法划定活动范围。由此可见,我国的任何一部立法都须依据宪法进行,且“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相似文献   

15.
宪法为根本法之演进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广辉 《法学研究》2000,(2):127-135
宪法为根本法在学界已成共识。〔 1〕 至于根据 ,较为普遍的看法是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或根本问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和复杂。事实上 ,这种对宪法为根本法的解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尤其是最高的法律效力、严格复杂的制定修改程序仅对成文宪法 ,特别是宪法典才适用。这样一来 ,宪法之所以成为根本法的决定性根据当属其内容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问题这一项了 ,对此笔者并不加以否认。值得思考的是 ,宪法所规定的根本制度或根本问题是什么 ,这些根本制度或根本问题自宪法产生至今是…  相似文献   

16.
刘茂林 《法商研究》2024,(1):124-136
宪法全面实施是新时代我国宪法实施观的新发展。从宪法实施内容、方式、主体等维度形成的宪法全面实施观,指向宪法实施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宪法实施方式的协调性以及宪法实施主体的协作性。保证宪法全面实施,需要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遵循系统论方法,呈现为“引领性制度—框架性制度—主体性制度—保障性制度”的体系架构。引领性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确定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方向;框架性制度由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主体性制度包括依宪立法制度、依宪执法制度、依宪司法制度、依宪决策制度和依宪施策制度;保障性制度则指向宪法理论研究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当前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中,部分制度机制仍然存在不足,不利于释放制度体系的治理效能,为此须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宪法全面实施的引领性制度,在框架性制度中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合宪性审查机制与备案审查机制,完善依宪决策、依宪施策的主体性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的保障性制度。  相似文献   

17.
宪法是现代民主国家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制度体系形成复杂的关联性,决定了其功能发挥的多领域性和开放性。当宪法适用主体可以穿梭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同时又承担从法律体系内部界定宪法涵义的任务时,需要有清晰的领域意识,形成有区别的价值目标、理论逻辑和具体方法,否则宪法作为法的规范功能可能被削弱。从中国宪法适用实践看,宪法表现出在不同领域间灵活的功能转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实现特定社会秩序目标可以在多领域同时运用宪法作为政治正当性或目的正当性的规范支撑,在进行合宪性判断的场合,也往往需要考虑民主回应性从而采取多层次的说理和论证结构。制度化、制度权威、合宪性判断分别指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在国家的民主建设、社会共识凝聚以及宪法争议解决等领域发挥的关键功能。通过在理论上建构“领域自觉”,可以帮助宪法适用机关厘清宪法功能发挥的领域,深化中国特色宪法实施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8.
依据宪法制定促进型立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宪法的纲领性特征,为促进型立法预留了宪法空间。立法机关通过促进型立法落实宪法所确立的国策时,那些具有国策条款支撑、回应公民基本权利诉求、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促进型立法动议,更容易被纳入立法议程。我国宪法规定的层级鲜明的治理工具体系,也为促进型立法的内容展开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充实的宪法工具箱。促进型立法彰显了更加积极的宪法实施观念,即从合宪性控制到合宪性形成、从确认现状到推进未来、从确权维权到赋权赋能、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事后监管到事先引导、从单一治理到多元共治的发展转型。由此展望后续立法趋势,应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方面的促进型立法,把促进型理念嵌入各类部门法,并使其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9.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宪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宪法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但它又有自己的特点。一、关于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是完整的,宪法规范更不能例外。从逻辑结构上讲,宪法规范由“假定”、“处理”、“假定行为”、“行为后果”四个环节组成。假定,是指宪法所设定的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处理,是指  相似文献   

20.
税兵 《法学研究》2013,(4):4-18
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具备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而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物与私物二元区分的大陆法传统,并对“非对物采掘类”与“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作类型化处理,由此形成不同的规范配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