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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个专门性术语,是指由相关的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2003年社区矫正开始在我国局部地区进行试点实践。本文即是通过阐述我国现行的各种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包括司法解释和地方的法规,规章。进而发现我国在八年的矫正实践中,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紊乱,规范的效力不高。从而促进人们对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反思,如何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上实现突破。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罪犯的改造不脱离社会生活的特点,使其相较于监禁矫正,在对矫正罪犯心理、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生活、降低再犯罪率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自2002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改进和逐步推广,也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探索和寻找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  相似文献   

3.
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条件地把一部分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机关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治是当前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推行社区矫治,有利于动具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也有利于深化行刑制度改革,提高行刑效益和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当前应完善刑事执行法律,明确社区矫治的法律地位,建立社区矫治工作体制,组建三支队伍,调整充实法律和政策,扩大社区矫治适用范围,建立系统的社区矫治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4.
开展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为了克服传统监禁刑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主要是:监禁的定期性与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相矛盾:监禁在客观上为犯罪人交叉感染提供了条件;监禁刑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监禁刑不利于罪犯特别是短刑犯的改造;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较高。推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有利于解决监狱拥挤状况和减少监狱人口;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创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要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协调配合的原则,改革创新的原则,矫正为本的原则,利用社区资源的原则,与监狱矫正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在许多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行刑执行模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执行权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现有30个省(区、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但对于相关的社区矫正现存的一些适用条件,许多人并不很熟悉,尤其是对适用社区矫正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适用中则更为"生疏"。为减少在适用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中发生适用不当,防止执行权滥用和异化、维护公平正义,应当强调在适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并设计一套科学的运作规范,以合理寻求在适用社区矫正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6.
孙谦 《中国司法》2009,(11):11-12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已经五年多了。几年来的实践成效表明,开展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有益探索,不仅明显降低了行刑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  相似文献   

7.
罪犯是社会人口构成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罪犯既是犯罪的主体,又是处遇的客体。如何对待罪犯,选择何种处遇模式,关涉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进程。以历史的眼光审视,罪犯处遇历经多方面的嬗变:处遇技术从身体到灵魂的递进、价值诉求从惩罚向矫正的更替、处遇场所从监狱到社会的转换。这种嬗变不仅是惩罚类型的转变,而且是一种权力技术的革新。直面当下,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点,标志着我国行刑处遇体制和行刑处遇模式的重大转向。但在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社区矫正只能是作为监狱矫正的补充和配角存在于我国行刑体制和格局中,这种关系定位是由我国特定的法律文化背景、政策语境和刑法环境所决定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依托累进处遇制实现罪犯处遇的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而社区矫正对象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犯,因此开展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研究,不但可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也可以达到有效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目的。笔者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9.
朱振华  祝萍 《法制与社会》2012,(15):268-269
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殊性,加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监督内容不明确,且具有事后性,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及促进检察制度完善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如何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作用更是值得关注与研究的课题。本专题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定位、对策、方法等不同视角进行论述.以期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真正实现社区矫正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相似文献   

11.
《法制与社会》2011,(21):218-219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凭借其促进罪犯更好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已成为当今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对社区矫正概念、现状的分析,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其监督职能,使社区矫正整个体系得到良好地运行。  相似文献   

12.
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人权、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也有利于与国际少年司法制度接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社区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社区居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既需要制定专门性法律也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14.
对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已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进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加快我国行刑社会化的进程,尽快与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相衔接,更有利于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过渡,使其尽早融入社会,获得新生。但是当前开展该项工作,仍面临诸多新情况,有待于我们研究、解决。 (一)立法滞后。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此项内容的规定近乎空白,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的不适应。如从现在看来,社区矫正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罪犯的社区矫正不应仅限于进行监  相似文献   

15.
陈文航 《法制与社会》2011,(18):195-196
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如能有效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防止这些人重新犯罪,就能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符合行刑社会化思想;符合人性发展的需求;有利于监狱行刑效能的发挥。我国在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方面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主要有:监狱、社会与罪犯三者关系的发展滞后于时代进步;对犯罪被害人的忽视,表明了行刑结构的失衡,影响了行刑效益实现;监狱行刑的信息意识不够强,在利用外界信息促进监狱行刑方面做得不够。应加强监狱与社会的联系,建立一种有力高效机制,形成行刑的"合力",促进行刑机能的增强。应健全行刑社会参与机制。包括:建立地方刑罚执行协调委员会,完善"罪犯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行刑社会参与评价机制,增强信息意识,加强文化建设。  相似文献   

17.
耿红 《中国检察官》2010,(17):30-3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代表着世界范围内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社区矫正是在行刑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使罪犯能重新复归社会,修复其缺失的人格,塑造其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在我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过程中,除了如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外,还必须加强对社会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才能调动社会资源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朝着规范化、正规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大兴区作为北京市第二批试点区县,自2003年12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  相似文献   

20.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要求。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促进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难以完全应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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