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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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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适用抗诉程序汪本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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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作出不抗诉决定。该条规定在明确了不抗诉法律条件时没有界定不抗诉决定应由何级检察机关作出,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服同级法院的民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法律条件时,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和《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请上级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此对应,检察机关认为对同级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不符合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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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进行监督的方式,可分为两种类型:抗诉方式与非抗诉方式。本文结合民行工作实践,主要就民事案件非抗诉监督方式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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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方法、法律效力和抗诉后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环节作了简要的规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对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抗诉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些规定应用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比较原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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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为了考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2011年7月至12月,本文以某区人民检察院为研究对象,从运行情况出发,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探析在具体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完善基层检察院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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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虽然这些条款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且法律的适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后,至今仍未对其补充修改,这就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抗诉权时,有时会无章可循,同时也使人民检察院抗诉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事案件抗诉权立法缺陷日渐显露,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法律条文本身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限制(1)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做出的裁决抗诉无据。(2)抗诉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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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应予以法律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对于具体的监督程序。权限范围等问题法律都未明确规定,这给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这一条规定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并建议法律对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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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依据行政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认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务的活动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区别于非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依据《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所行使的管理本项目的某些具体行为属于公共行政行为,在处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中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当然地取得相应的行政法律地位,因此,当行政相对方对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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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它已被明确地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总则中。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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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用4个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问题。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又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这对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保障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判,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一个新的问题,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无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还是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在程序上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此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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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其中第6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予以监督。上述规定的出台与近年来我国法院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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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主要包括刑事抗诉和民事行政抗诉。两种抗诉制度主要区别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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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法,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活动。抗诉作为检察机关执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发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制约作用和法律监督作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但这两类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理和判决,而不经过人民检察院,法律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监督,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把审理经过和结果通报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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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