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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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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只能有限行使,我国法律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定仅见于《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关司法解释之中。本文就是在以上背景下对我国民事抗诉权的立法缺陷与对策所做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熊国红 《法制与社会》2013,(28):159-160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律虽然确立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有调查核实权,但并没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没有对其范围、程序等作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本文拟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4.
我国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诉权的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虽然这些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和行政抗诉做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本文立足实务,主要就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和新证据,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权及其在因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中的身份和地位四个方面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申抗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检察监督权之检讨——以民事抗诉权之运行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斯 《法学》2007,(10)
民事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启动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抗诉之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以及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6.
民事抗诉条件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第185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4项抗诉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13项抗诉条件。这些抗诉条件的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  相似文献   

7.
陈乐  曾健 《法制与社会》2012,(23):103-10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是通过提出抗诉来实现的.”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是否享有证据调查权以及调查权的如何行使,立法却总是疏于言及,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在正确认知其内涵及正当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直接肯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享有证据调查权,并借助于检察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  相似文献   

9.
民事抗诉是我国民事案件得以启动再审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借用博弈论及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试图对民事抗诉之现状以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论述,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及其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审理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职权.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其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抗诉制度.  相似文献   

11.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如何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出现的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准予申诉人撤诉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下面,笔者就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准予撤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职权。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规定不尽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加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法律认识和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在运作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可操作性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要准确理解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进而研究解决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4.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运作上分歧较大,加之部分抗诉权运用不当,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民事抗诉制度的新发展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相应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促进民事抗诉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6.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即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之间的矛盾导致检法之间存在分歧,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身份混同、抗诉与申请再审功能重叠,抗诉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当前,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定位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与促进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败。二是民事抗诉的职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权利救济。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民事抗诉制度予以完善,即重建抗诉事由、扩大抗诉的范围、限定抗诉提起的期限和提起次数。  相似文献   

17.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制度的直接规定见之于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90年9  相似文献   

18.
周伟 《江西律师》2002,(5):30-31,33
自一九九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试行”的过渡期后,现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检察院介入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参与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抗诉。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公开、公正性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被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显然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权。是证明生效裁判是否违法的目的所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可见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临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不打二审,专打再审;不提上诉,专找抗诉”的现象就是鲜明的例证。这种情况下,抗诉不再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而是当事人规避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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