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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依据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登记不完备、隐名出资人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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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具体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准确地认定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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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资格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近几年的公司诉讼实践中,股权纠纷不断涌现,其中因为股东未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也颇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较大,而其在处理实践纠纷中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股东资格是股东权行使的依据,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资本形成制度的转变、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的关系可以推导出: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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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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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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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和实践中公司的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尤为复杂。而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解决股东权、股权转让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应当坚持在利害关系人间利益平衡和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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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近年来公司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其形式不仅表现为单纯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在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股东权及其行使等其他各类常见的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股东资格认定都是不容回避的前置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资格认定已经成为处理其他诸多公司诉讼的基础。但是,南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确认没有直接规定.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确认对诉讼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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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是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最基本条件。继承股权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第76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的表述有误,并对建立良好的股东权继承认可制度提出几种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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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解决投资问题的法律,其首要立法目的是维护股东权益。投资人出资是其享受股权权益、承担股权责任的基础。有关公司法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的案件很多,大多与出资问题有关。探讨股东出资问题有利于解决股东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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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施以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相关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素有争议。笔者以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裁判意见为依据,对此作一实证分析。一、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纵观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于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主张:一是全部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范,认定股东资格应具备下述全部要件:(1)签署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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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实质性地缴纳出资为要件,股东即使未缴纳出资仍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和管理权等。未出资的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将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已出资的股东亦不公平。股东失权是对未出资的股东经过必要的催缴程序之后直接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制度,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国股东出资问题上的困境,我国公司法未来有必要引进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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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应该解释为对死亡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设。可以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若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其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代理人可以马上向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为此,我国公司立法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司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推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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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股东资格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基础,因此,在涉及诸如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等纠纷中经常都涉及到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新《公司法》在第33条第2、3款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实际将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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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作了规定,这是公司法的重大发展,是对实务难题的有效解决。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仅凭一条司法解释难以解决,本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进行分析,旨在探析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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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2)
目次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二、该规定存在之缺陷三、一点建议——变"股东资格继承"为"股权继承"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其意在对我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进行保护,并完善我国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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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以下简称《解释三》)认为名义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名义股东确属公司法上的合法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并非无权处分。本文对此初步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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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