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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等级是自动驾驶汽车的中间等级,既有自动驾驶模式,也有手动驾驶模式。对该等级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犯罪主体进行研究,可以解决所有等级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罪主体问题。L3等级自动驾驶汽车手动驾驶模式交通肇事时,驾驶员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求;自动驾驶模式交通肇事时,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生产者、研发者均可能对事故的发生产生原因力,但并非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自动驾驶系统不具有自由意志和责任能力,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生产者与研发者的责任不能依交通肇事罪进行罪责评判。驾驶员因具有监督管理与安全注意义务,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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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基本案情犦被告人查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03年11月13日13时许,江西上饶市华阳公司驾驶员罗某将公司的赣E17757号江铃宝典皮卡停放在婺源县民俗风情步行街内,但未将车钥匙取下,罗下车后向被告人小灵通打电话。此时婺源县民俗风情街保安汪某见车上音响还在放着,便坐上车听歌;不一会儿,被告人便叫汪下车,让他上车。被告人上车后,在完全不懂驾驶知识的情况下,将车子发动,在车辆往前开动时,被告人在慌乱中又踩下了油门,汽车便径直往前冲去,将正在车前方约十米远处晒太阳的华阳公司员工李某和陈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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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鸣笛,提醒行人注意避让,这是每一位驾驶员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可是,江苏的一名汽车驾驶员却遭遇到自称有生以来最为倒霉的一件事——因驾车鸣笛竟然被行人告上法庭,索要巨额赔款,从而引发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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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雷达.对于有车一族来说并不陌生。倒车雷达全称叫“倒车防撞雷达”。也叫“泊车辅助装置”。是汽车泊车安全辅助装置。能以声音或者更为直观的显示告知驾驶员周围障碍物的情况.解除驾驶员泊车和起动车辆时前后左右探视所引起的困扰。并帮助驾驶员扫除视野死角和视线模糊的缺陷。提高汽车驾驶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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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否犯交通肇事罪──兼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 2000年 4月 30日,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超载四人),行驶在 109国道上。当发现前方迎面驶来的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在左侧路面(即陈的右侧路面)行驶,便鸣喇叭继续前行。当两车相距二三十米时,陈见张某车仍在左侧行驶,急忙向左猛打方向并加速,与此同时,张急忙刹车并向右回车。结果在中线处,大货车头部撞到小客车右侧前轮胎处,造成小客车四名乘车人死亡,十多人受伤,两车部分部件严重损坏。交通警察大队于 5月 17日作出第 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一、驾驶员张某驾车行驶道路,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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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公司院内临时停车后.王某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收拾东西时.原审被告陈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顺利扭转该车点火钥匙并启动汽车行驶,撞伤正在院内洗衣服的李某。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系该肇事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2011年1月18日张某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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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9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朱波伟(出租车驾驶员)驾驶渝BT0735号出租车,在重庆市菜园坝火车站附近搭载乘客皮广思去重庆汽车北站。途中,朱波伟先是劝皮广思入住宾馆,遭拒绝后又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从皮广思上衣口袋内搜走100元,将皮广思送达目的地,并将皮广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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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杨兵,男,19岁,某厂青工,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六时,与同厂职工杨某、某运输公司司机韩某(均系杨兵的好友)等五人在其宿舍喝酒、打扑克.九时,被告人与杨某趁韩酒后熟睡之机,被告人用自备的钥匙,将韩所驾驶的一辆东风140型带拖汽车偷开外出游玩.十时许,在被告人意图将车开回原地的途中,由于驾驶技术不熟,致使汽车冲上右侧人行道,撞断三根护栏立柱,被告人在往左打方向盘时,汽车保险杠又将骑自行车的过往行人姜某和王某撞倒轧死.汽车与路面成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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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30臼晚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蓟县宝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赵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拖拉机失控侧翻在路西三、四米深的边沟内,赵某被侧翻的拖拉机压在胸部不能动弹也不能呼救。而被告人陈某某下到沟内,在看清楚赵某被压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即弃车逃逸,并于一个半小时后才拨打110报警。但因陈某某没有讲清楚事故地点,交警队未能及时派员出现场。后赵某的妻子、儿子在寻找了两个小时后终于发现了生命垂危的赵某并报警,交警接警后迅速将赵某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在两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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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9年2月1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其夏利车非法经营出租业务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二执法大队稽查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开具扣押手续后,让协议单位北京东外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董某将车开往公司停车场。后刘某遇到董某驾驶的该汽车。遂上前拦截,并将董某拽出驾驶室,自己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4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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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放中,部分原因是由驾驶员自身疾病发作造成,但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报道不多。作者尸检2例,发现导致驾驶员在驾驶中摔死的病变在心脏房室系统,现报道如下。案例资料例11996年11月5日早晨6时,从外地开往广州近郊的高速公路慢车道上,停着一辆小车。因应急灯闪烁不息而引起交警注意,查看时发现驾驶员(男,3O岁)已死在驾驶座位上。据了解死者为赶回广州,日夜兼程,已连续开车20多小时,以往每当过劳时,有胸闷感觉。尸体检验尸县长171cm。发育正常,营养较好,体表无损伤,口鼻无呕吐物。双肺重1200g,切面有较多泡沫样液体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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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文,男,36岁,海南省临高县人:2004年4月21日晚10时受所在打工单位主管人员指派,驾驶一辆套牌拼装没有尾灯的汽车从工地到海口。当行驶到夜里凌晨3点多钟时,在海南东线高速公路10.5km路段,被尾随的一辆奔驰轿车撞上了左车厢一角;造成了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尾随轿车乘车人一名19岁的小姑娘王某重伤:经医院鉴定,王某颈椎骨折,并高位截瘫,为11级残废:案件发生后,海口市交警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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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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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小学文化,系某燃气运输公司驾驶员。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11月1日10时许,驾车运送液化石油气行至本市东城区某超市附近时.因道路狭窄无法倒车,其同事王某下车搬挪挡道车辆而与南某、姚某等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张某见状下车帮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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