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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改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权力。由于各国的国体、国情和受理行政案作法院的不同,各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司法变更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充分享有司法变更权型 苏联与我国的国体基本相同,都是“议行合一”,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院如果认定  相似文献   

2.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审理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而发生的行政案件的,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诉讼程序,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应否具有司法变更权?法院是对部分行政案件应具有司法变更权,还是对各类行政案件均应具有司法变更权?上述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不一,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行政部门也反应强烈,尤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争论更趋白热化。本人不揣浅陋,也在此就司法变更权问题略陈管见。为拓宽研究的视野,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综括而言,当今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法院只有维持权、撤销权,无变更权。例如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李鹏 《行政与法》2013,(6):88-93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类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因不服行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比重很大。此类案件名为行政诉讼,实为解决拆迁双方的民事纠纷。目前因司法判决类型不完整,导致法院、行政机关、相对人三方皆处于不利境地,故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势在必行。从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内行政处罚中司法变更权相通之处及对域外司法变更权考察的角度来看,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是可行的。基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了引入司法变更权的特有原则、具体规则及对司法变更权应有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行政裁决必然涉及对民事权益的审查和确认,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因此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相对于其它类型的行政诉讼而言具有其特殊性,行政裁决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应享有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审理因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中,根据有关行政法律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审判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第一,这种审判形式与国家审判权的性质不符。国家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由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并制裁违法者的国家强制力量。而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相似文献   

6.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审理后,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那么,这是否符合行政裁决案件独有的特点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应享有司法变更权。一、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05,(2):87-89,93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能否变更行政机关的裁决,亦即法院能否作出改变的判决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现就这个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中的肯定裁判是指人民法院肯定行政机关决定的裁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行政机关的裁决完全正确合法,或者无损相对人实体权益,法院应当如何进行裁判?这是本文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一、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裁判对完全正确的行政决定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着五种方式:一是使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是用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四是用裁定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五是用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这些复杂的形式实际上是因为三个问题的混淆而带来的:一是当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正确合法的时候,是用判决还是用裁定;二是当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正确合法时,是采用驳回的方式,还是维持的方式;三是  相似文献   

10.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司法在行政诉讼的讨论中,行政司法,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对行政诉讼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把行政诉讼限制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范围内;另一种则把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也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前者称为狭义的理解,后者称为广义的理解。产生这两种不同理解的根源,在于所用标准的不同。把行政诉讼限制在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这是从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这样的标准出发的。行政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当然也只能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广义的行政诉讼把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也包括在内,这是从诉讼本身的特点出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决定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标的是什么,范围及表现形式有哪些,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不甚明了的问题。所谓行政诉讼标的,就是指当事人因行政权的行使而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决的那部分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诉讼标的的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实质内容是一样的:公民、组织只能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自身权益的具体正式决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许多行政法律、法规的罚则中都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审查主管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外一些经验,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标的在行政诉讼法研究中有重大的理论和实  相似文献   

12.
论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必要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裁决诉讼的特殊性在于解决裁决自身的合法性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原来的民事争议才是其最终目的。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对于行政裁决案件的司法变更权 ,在实践中诱发出不少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行政裁决的法律定位等方面看 ,极有必要赋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行政案件大量起诉到法院。这种现象表明:一、规定行政案件可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决的法律愈益增多(这是有根据的行政诉讼);二、不服行政大量地求助于法院来处理。在我国,对行政案件的裁决,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那部分行政案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始得形成。本文就后一种情况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具有某些司法职能的机关(准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解决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决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依法专门设立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区别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判机构(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对行政争议的裁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相似文献   

15.
建立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而行政诉讼的概念是研究行政诉讼的首要问题。 目前,法学界对行政诉讼这一概念的理解尚不一致,纵观已见诸于众的论著和文章,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或裁决的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6.
江怀玉 《中国律师》2002,(10):59-62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对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裁决尽管是行政主体(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裁决对象上的民事性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且又正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又以裁决范围上的授权性和处理结果的非终局性与民事司法行为相区别。行政裁决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对由于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需采取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相…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的最显著特征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存在。这种交织常常会影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化解民事诉讼中对行政附属问题审理时的矛盾与冲突。我国可以建立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制度,在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对于关涉民事裁判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这一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谈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中,行政居间行为十分广泛。行政居间行为与行政职权行为性质不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将两者加以明确区分,还将大部分行政居间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从而使有的民间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合理保护。为此,本文就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问题作些分析探讨。一、行政居间行为的性质及其范围本文所称行政居间行为,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对民间发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以下简称民间纠纷)进行调处或者对民间可能产生争执的事项进行确认、证明的行为。其中,对有关民间纠纷进行调处的行为包括对纠纷各方进行调解和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处理决定或仲裁等。目前,对于行政机关调处民间纠纷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9.
对于地方规章的违法审查权应由谁行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由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以下称审理法院)行使。其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的标的即行政决定往往是根据某一地方规章作出的,审理法院受理某一具体的行政案件并将参照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地方规章对该案进行审理,因此,审理法院对行政规章是否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八年。八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亟需进一步完善。一、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缺陷(-)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变更权过于狭八。变更,这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全部或部分改变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理决定,亦可用人民法院的判决来代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第1款第吐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以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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