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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定的主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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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6周年。它曾被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为"提高科学执政、民、王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在多大程度上落实了?2014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6周年的日子。4月30日,公益组织广州众一行负责人郭彬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民间观察报告》邮寄至国务院法制办。报告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6年来,行政部门对其保密权的捍卫仍然清晰可见,现实中还存有许多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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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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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转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政府而言,就是要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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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国家,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产物,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将是行政诉讼的前沿问题之一,本文试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况、概念、公开内容和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种类、可诉的法律依据、法院受理以及判决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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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也有一种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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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实际困难。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由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借鉴国外中央集中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和地方先行立法等立法,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立法体制,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相对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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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而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诉权滥用的防范应对等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司法审查层面须有判断标准和合理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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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信息公开"、"知情权"跨越了政府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为拓宽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执政之路,实现该法规的立法宗旨,本文对知情权的内涵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普适原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知情权保护现状,探讨了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路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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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他们的作用,从而使人大更有效地依法对政府实施监督,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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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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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过程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倾向于不予公开。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按照过程公开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安定性,应衡量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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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新时期的重大转换和新发展,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依法执政树立了宪法最高权威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