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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跨境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形式,引起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研究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问题,包括其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法制构建等,既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促进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我们了解跨境教育输入和输出的规则,保护我国教育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走向国际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办学形式,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基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应当认为,培养人才与取得回报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举办项目与设立机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形式,立足本土与引进外源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内容,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要求,政府监管与社会制约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调控力量。  相似文献   

3.
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初步形成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体系.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日益深入和跨境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调整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体系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包括立法观念、审批程序、质量保障、监管机制等多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创新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工作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自身的特殊性,使得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只有充分分析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大胆创新学生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方法,才能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 ,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 ,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 ,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 ,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  相似文献   

6.
[公布日期]2006.7.26[施行日期]2006.10.1[文(令)号]第27号令[类别]社会法.劳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  相似文献   

7.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中已经占据一席之地,并且为优化教育资源,完善我国教育模式,培养国际化的综合性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会计教学问题是高校中外办学过程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本文就中外合作中会计教学应如何完善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8.
朱丽 《法制与社会》2010,(13):244-244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间高等教育的合作日趋频繁,交流日益增加。中外合作办学被视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办学规模日渐壮大,不断推动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进程,带动了国内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本文通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兴起、发展及办学特点的分析,深入探讨了中外合作办学对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推动作用及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这两部法律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同属公益性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陆续出台,预示着我国教育市场的大门打开,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推动作用。其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共10章68条,分为总则、设立、学校…  相似文献   

10.
罗苑玮 《法制与经济》2009,(16):129-130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中已经占据一席之地,并且为优化教育资源,完善我国教育模式,培养国际化的综合性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会计教学问题是高校中外办学过程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本文就中外合作中会计教学应如何完善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11.
犯罪化包括刑事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事司法上的犯罪化。立法上的犯罪化是解决前实定法上的实质犯罪的犯罪化问题,司法上的犯罪化是实现实定法上的形式犯罪的犯罪化问题。立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司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概念中存在着问题,从司法实践的犯罪评价过程着手,刑法中应有四个居于犯罪论体系不同位置,具有不同属性的行为,并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理清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从行为视角反思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形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俊香 《河北法学》2005,23(9):152-154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实现自由、平等的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自由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相似文献   

14.
比例原则释义学结构构建及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昕 《法律科学》2008,26(5):45-56
比例原则作为现代公法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其释义学结构一般被认为是由三个亚原则构成,即适当性、必要性及狭义比例原则。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对于这三个次要原则,尤其是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的细致内涵还应作一说明,以消除适用时的分歧,而这也是使比例原则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必要步骤。  相似文献   

15.
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罗马法上的债具有强制性和财产性。民法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属于债的范畴,债具有财产性,债法为财产法。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根据现代法理学特别是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将义务(债务)、责任与法裁区分开。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有科学性,也有局限性。我国应当借鉴和变革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改变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过于宽泛的内涵,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制定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奠定基础。民法典应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观念与民事责任法体系,构建更加科学的债的观念与债法体系。本文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纲要与部分条文建议"。  相似文献   

16.
港口国监控是港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制度。在现今方便旗大行其道并在短时间无法消除的背景下,针对港口国监控制度在保护船舶航行、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具有的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以及随着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所逐渐显现的一些自身缺陷与负面作用,通过结合案例和多个港口国监控组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法,就方便旗背景下港口国监控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掌骨骨折致伤方式法医学鉴定附27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掌骨骨折的形成机制,为掌骨骨折致伤方式的法医学推断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27例致伤方式明确的掌骨骨折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对不同部位、性质的掌骨骨折结合其致伤方式进行损伤机制分析,并分类统计。结果诸掌骨中以第5掌骨骨折最为常见。就部位而言,又以基底部骨折最为常见,多见于间接暴力传导作用所致;其次为掌骨颈骨折.往往为纵向暴力作用所致。常见于攻击伤、撞击伤;掌骨头骨折常见于握拳时暴力直接打击所致;掌骨体横行或粉碎性骨折为直接暴力作用所致.斜形或螺旋形骨折多为旋转暴力作用所致。结论根据掌骨骨折的部位、性质,通过分析其骨折的形成机制,可以推断其致伤方式,从而为司法鉴定提供有力证据。  相似文献   

18.
孙运梁 《现代法学》2013,35(1):139-152
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领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与迷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因果关系理论功能定位不清有关。我国现行的因果关系理论除了进行事实判断之外,还承担了规范归责的功能。因果关系应当解决的是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关联的问题,而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则是刑法归责理论的任务。客观归责理论的贡献在于,在承认条件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跨越自然科学性的事实审查而进入价值性、规范性审查的阶段。客观归责理论除了提供判断规则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逻辑思维方法,促使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回归事实判断的功能定位,克服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哲学色彩浓厚、判断标准不一的弊端。  相似文献   

19.
张姝 《行政与法》2004,1(12):58-60
社会保障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不仅仅限于劳动者群体、弱势群体等特定的主体;在主权国家内,它的享有者也不仅仅限于其公民,还应包括其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第一义务主体,对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负有终极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基于与个人的雇用关系而对其雇员的社会保障权负有一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20.
吴杰 《现代法学》2011,33(3):135-141
我国提倡的"能动司法"并非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主义,也并非审判方式上的职权主义回归,同时,能动司法的目的也不在于异化法院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强调司法除了被动性之外,也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其目的在于矫正以往司法改革中单纯将司法权定位于被动、消极的倾向。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有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分。能动司法的理念只有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加以务实分析,才能勾画出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的司法能动与被动之思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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