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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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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这项规定,贵州省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将国家法律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相似文献   

2.
正为了维护大部分业主权益,物业公司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小区养狗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些地方法规也对养犬有限制性规定,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业主应当遵守公约。"因此,物业公司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制定本小  相似文献   

3.
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某件事开展“特别调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方式。宪法第七十一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五十二条,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起其他监督方式来说,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种监督方式灵活性更大、适应性更广、针对性更强,监督效果也更明显。但由于这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较少被使用,对不少人来说还比较陌生。因而,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监督时,没有按照严格的规范进行,主要表现在:一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未经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  相似文献   

4.
<正>三、特定问题调查的运行机制(一)组织要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参与调查工作的包括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其他人员则为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专家。各地方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规定对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人  相似文献   

5.
调查研究是成事之基。谋事之本,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面对人大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科学调研十分重要。 人大调研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的。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各地党委、政府对于人大调研成果也日益重视。可以说,人大调研工作已经步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围绕人大各专委会的调研和执法检查也产生过无数争论。《宪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虽然没有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但《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可见,宪法和法律是赋予了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的权利的。 为了详细了解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近几年的实际工作做法和效果,本刊特组织了此期策划和专题报道,较深入、全面地反映重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近年来为探寻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项调研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为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6.
《公民导刊》2016,(6):16-16
正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相似文献   

7.
《辽宁人大》2009,(1):30-30
省人大办公厅 办公厅是办事机构。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事机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结束后,人大代表便各自回到自己的所在地区了。人民代表大会即使有一些事务性工作,也可以交给它的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去办理,因此,没有必要设立办事机构。地方组织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相似文献   

8.
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是指由人大代表就某一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并由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的权利。一、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的法定时间《代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根据以上条款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相似文献   

10.
策划人语:调查研究是成事之基,谋事之本,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面对人大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科学调研十分重要。人大调研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的。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各地党委、政府对于人大调研成果也日益重视。可以说,人大调研工作已经步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围绕人大各专委会的调研和执法检查也产生过无数争论。《宪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虽然没有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但《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可见,宪法和法律是赋予了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的权利的。为了详细了解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近几年的实际工作做法和效果,本刊特组织了此期策划和专题报道,较深入、全面地反映重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近年来为探寻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项调研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为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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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均作出了原则规定。人们对重大事项的认识和具体界定已有了一个基本共识。但由于行政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诸多原因,各地对重大事项范围和内容的认识不尽一致,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以致在具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仍然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科学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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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徽省立法中就重点规范明确—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对其他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和讨论而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则不再作出规范,突出了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突出了重点,也便于操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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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关涉着专门委员会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然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亦或理论界均尚未对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达成共识。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关于各市、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会议请示报告事项,请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市、县人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即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关于会议日期和议程等问题,可以自行决定,不必报省人员委员会或专员公署批准。但是,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规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向省人民委员会请示报告(县同时抄送专员公署)。二、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在每次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应当把会议举行情况,连同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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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办、交办或直接调查并督促办理人民的申诉和意见。此项权力规定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 )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实际上把这作为了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这个权力一般是通过自己的信访工作机构行使的。通常建立有转办、催办、要求报结果和限期报结果等制度 ;必要时 ,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报告案情 ,并且可以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有关领导人员职务的权力。2 .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 ,县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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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人大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机构规格不一致。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可以设法制 (政法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大会闭会期间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情况则大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这一规定设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专门委员会 ,而有的却只设立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 (室 ) ,这与专门委员会相比 ,无论是产生形式、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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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也  相似文献   

18.
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特定问题调查”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目前有20多部作出了关于地方可以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任意性,其立法的意义也没很好的体现出来。地方可以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存在任意性这种任意性不仅表现在对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实施办法的条件限定上,也表现在对实施办法制定的主体和依据的规定上。(一)对地方不适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了可以制定,而适合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却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涉及国家机构的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涉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权限,不适合地方制定实施办…  相似文献   

20.
肖然 《辽宁人大》2008,(8):22-23
代表享有提议案权。代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大会提出议事原案,要求大会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作出决定,这种权利称之为代表的提议案权,但代表不可在闭会期间提出议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组织法》第18条有关议案的条款做过相关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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