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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宪政一般是指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制度安排。宪政体制一般是指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权力控制、权力分立、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的制度架构,它体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与公民的制度安排及相互关系中,以及政党制度安排及党政关系中。宪法与宪政体制建设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趋于成熟;在中国,正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议制思想的指引,朝着宪政的方向努力。在中国进行宪政建设,首选目标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按照宪政体制的要求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宪政体制与人大制度的接轨。其基本方向是: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权力的关系,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宪政意识,完善选举制度和实行竞选,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建设有限政府和实行司法审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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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管理就是履行公共职能,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权力"来自公民权利,实质是公民权利的委托代理方式.因此公共管理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并忠实地为人民办事.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从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必然促使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权利的回归,体现了公共管理强调社会主体多元,明确公民的国家主人地位,吸引公民的主动参与,强化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等新趋势,逐步做到从"为民作主"到"靠民作主",进而迟到"由民作主",以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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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许多不和谐因素正是由于宪政制度的缺陷引起的。要消除我国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进行宪政制度建设:健全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完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和加快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以实现公民的权利间、国家权力间、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的平衡与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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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行宪观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然而,宪法制定出来后仍然是一纸空文,仍然处于“立宪”阶段,唯有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宪法的实施,方能体现出宪法的这种极大的权力和尊严,即“行宪”。而政府的行宪观则是重中之重,关系法律的权威,甚至决定着整个民主化的进程和法治的最终实现。我们知道,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核心,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有学者认为,1982年的宪法之所以是建国以来的最好一部宪法,主要原因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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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荣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2,(4):10-13
宪政视角下有限政府的内涵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并切实履行对公民的责任。要建构有限政府,必须从实现法治、体现民主与人权理念、实现分权和制衡、实现多元治理模式和健全公民的民主参与机制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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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是一切民主国家追求的目标,宪政制度的实现需要一个很长的探索过程。宪法是国家实施宪政的承诺和宣言,树立宪法的权威是实现宪政的关键。但宪法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尚未得到真正确立,原因何在呢?一、宪政观念的迷误宪政观念的核心是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而宪法则是这一关系运动过程的反映。对权利、宪法、权力序列的准确认识,能够正确诠释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也关系到宪政制度建立和运行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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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希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4):1
刚刚结束的两会,凸显了一个新的理念:以人为本。即把尊重人、关心人、解放人、发展人作为社会发展的目的。以人为本,就是以社会为本位而非以政府为本位,是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是政府为保障和发展全体公民的权利而设置和行使公共权力。对于公民而言,只要没有明文的法律限制,就可以自由地进行任何行为;而政府遵守的是另一种规则: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即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的依据。以人为本正是政府革除制度性弊端,走向现代性宪政政府,实现从全能型向有限型、从权威型到服务型、从部门性到公共性转变的体现。以人为本,就要改善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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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3):36-52
为解决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晚近西方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秉持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应当源于自由平等公民间的协同商议立场,并通过国家的宪政制度设计以实现真实自治的民主理想。作为宪政民主理论的新范式,协商民主以维系理性共和国的宪法秩序为旨归,具有彰显人民的宪法主体地位、形塑和谐的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矫正自由民主的内在缺陷、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培养公民宪法认知力的重要价值。协商民主还蕴涵着深刻的宪政品格:尊重宽容是理性协商的前提,积极参与是公民的协商美德,互惠合作是持续协商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是有效协商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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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宪政对现代国家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宪政的本质在于用法律限制民主,宪政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当代中国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走向的现代化政治发展中,宪政国家的标志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用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严格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维护公民和社会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宪政维度下政府必须找准自己诚信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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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十四项建议”。该建议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准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的名义向即将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交通过。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根本法律。宪法一经制定以后,依据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各种宪法关系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维护宪法的法律权威。那么,为什么要修宪?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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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福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28(3):64-69
中国面临的诸多问题只能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理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法通过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设计,构建了一个用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用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在中国,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以人民主权制约执政党的权力三个维度的制度设计,为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奠定了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制度的实现,使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生态。由于政治体制的问题使已有的制度设计在一定范围和某种程度上形式化了,从而导致权利和权力关系的扭曲。这是当前中国诸多矛盾的总根源。而要真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必须真正落实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类选举中全方位、大尺度地引入竞争机制,构建平等竞争的民主体制。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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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列宁曾说:“宪法是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为保障每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它是公民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应予保障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而也是最重要的,理应成为宪法制度的核心内容。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即在于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法治”等原则,由此可见,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的核心,是宪法的一块基石,是宪政区别于其他任何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要素。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均非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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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荣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0,11(4):54-57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具有内在的契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依赖宪政为其设计良好的制度基础,宪政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民主参与机制,通过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而宪政文化能确保宪政成为调控和维护社会的有效形式,因此,加强宪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应当是:弘扬宪政文化,发展宪政民主,健全宪政法治,保障宪政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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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肖生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24(5):26-31
无论是从理论逻辑还是实践历史来看,宪政与民主间都存在着持续的张力。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及其相互性标准在表达宪政意蕴的同时,承认民主的内在价值,把政治权力看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权力,它没有先验地划定民主不可僭越的范围,每个世代的自由平等的公民都可以依照公共理性公开检讨宪法根本及其它正义问题;罗尔斯通过对公共理性理念的阐发,使民主的诉求与宪政主义所要求的权利保护协调地平衡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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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的公民权利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柴小华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1999,21(1)
公民权利意识,是民主法制意识的重要内容,在宪法学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几乎是同等重要的,宪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没有公民权利意识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法制。因此,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一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除了国籍的限定外,这个国家里所有的人都是公民,不论财产、出身、职业、信仰、文化程度等等一切差别,当然也没有“阶级烙印”。因此,公民是平等的,“平等”是公民的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