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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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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走私罪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对象,在立法和司法上具体体现为通过增大走私犯罪对象扩大走私罪的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将走私罪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化,这种立法方式模糊了走私罪以犯罪对象来立法的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建议按照类型化立法方式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同时,在司法中充分体现对走私罪的"严中有宽".  相似文献   

2.
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两岸立法分别采用刑法典和特别刑法的形式对走私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在走私犯罪成立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两岸走私犯罪立法基本上是以犯罪对象作为标准,体现了类型化立法的特点。但大陆刑法类型化立法不彻底,导致司法解释频繁。建议大陆刑法走私犯罪立法采用例示法,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并通过发达之刑法解释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当前走私犯罪形式多样,性质复杂,从审查批捕的角度看,遇到了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购买保税货物的行为可否定罪?刑法第154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品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犯罪。其中“保税货物”,根据《…  相似文献   

4.
走私武器、弹药罪 ,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 (边 )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 ,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也存在着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仅对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根据《海关法》第 82条的规定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  相似文献   

5.
走私,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输出、输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或在境内销售未上关税的物品等行为。走私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冲击了民族经济,腐化了社会...  相似文献   

6.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其他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以及偷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和进出口物品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是指走私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这是走私罪区别于其它犯罪的本质特征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指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对进出国(边)境的货物、假币、金银或者其他物品实行严格控制与监督,对进出口和进出境的物品依法征收关税的制度。它通过海关法规加以规范,并通过海关监督来执行和保证,是一项重要国策,对调整国际贸易,控制国内市场、发展民族经济,保护关税和外汇,维护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内容不但包括国家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准许或者限  相似文献   

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偷逃应缴税额 5万元以上的行为。要正确认定本罪 ,必须分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犯与非共犯等界限。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应着重研究“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以及《刑法》第 1 57条第 1款的适用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9.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相似文献   

10.
[文(令)号]第147号令[修正日期]2006·3·28[类别]行政法·海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  相似文献   

11.
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受案、立案的根本标准,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关键在于走私行为所造成的偷逃国家应缴税额的大小,也就是从所偷逃税额的数量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五万元的则作为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作行政处理。但是,由于我国进出境管理及其活动的具体原因,使我们在实践中又会遇到很多始料未及的情况,而这对正确界定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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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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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5条第1款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以下简称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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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 所谓间接走私行为,又称准走私,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就现行刑法而言即指第155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两种行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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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而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由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税证明)是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认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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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卉青 《中国法律》2006,(2):22-24,81-84
商品流动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基础,但价值规律的自然作用不能解决无序竞争互相残杀或封闭保守壁垒重重,于是有了国家货关税卡的干预调控。各国各地,各自设立海关,通过徵税高低和对不同品种货物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境的措施,达到支持短缺进境和盈余出境、限制己方有能力生产的货物进境和己方短缺出境,禁止对己方严重有害物的进境的目的。商品生产跨国化、全球经济一体化掀起更高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浪潮,也使不同国家、地区特殊经济利益面临更强烈的保护要求(并且这种保护不被别国视为贸易歧视或报复),于是各国(地区)间海关的合作就更加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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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的对象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分成不同的罪名,主要是犯罪对象有别,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划分罪名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的对象分类有十二种,即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制品,毒品,制毒物品,普通货物、物品和废物。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55条第2项“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规定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在中国研究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终极意义是为了贯彻转移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的立法语境与刑法理论话语体系下,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似乎不仅是政治不正确的伪命题,而且也是得不到理论与实践支持的假议题。但如果正视司法解释的现实状况,我们会发现,司法解释的法律续造现象非常普遍。司法解释中将走私犯罪中的"禁止"解释为"包括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就是法律续造情形的体现,有越权解释的嫌疑。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的"禁止"是"相对允许"。对于实际上具有法律续造性质的刑事司法解释而言,承认其刑法渊源地位,明确其在不利于行为人时不可以溯及既往,既符合实际又不违法理,也能最大限度地守住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20.
《天津检察》2009,(2):79-80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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