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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对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将不予起诉。新标准发布之后,法律界的意见褒贬不一。纵观正反两方意见,大多是从法理和刑诉原则进行论述的。本文另辟蹊径,从社会效果角度探讨对新标准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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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程序上的处分,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从法律后果来讲,相对不起诉是将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的决定[1]。但相对不起诉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适用上以及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上都存在一定的缺失和问题,严重影响着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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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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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制度,并不存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但我国学者从上世纪80年代末便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期间,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曾将该制度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认为"这种不起诉制度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缓期起诉或者起诉犹豫近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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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一项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救济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发挥巨大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权力本身就容易使掌权者迷失方向,导致权力滥用。单纯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可能使得检察院成为特权机关,只有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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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听证的组织结构 不起诉听证的组织结构,应界定为不起诉听证的参加者及其各自在不起诉听证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不起诉听证的参加者,应包括以下几类: 1、听证人。他在听证中的地位是组织者。其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听证的过程中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组织、指挥听证会;二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调查争议事实、辨别存疑证据;三是总结、分析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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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40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裁量范围则限制较严格,适用空间有限。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范围的构想,即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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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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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起诉制度来讲,在学理上往往称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微罪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制度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少能得到贯彻实施.本文试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内涵及司法现状着手,对其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做以浅显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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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推崇,但酌定不起诉本身固有的理论缺陷使其与整个刑事诉讼法的理念矛盾重重使其存在的理由备受怀疑。本文认为酌定不起诉实需废除或者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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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学界广泛争议的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存在解读问题。目前关于两种不起诉关系的学界大致有三种:"包含说"偷换概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恐引发操作性难题;"代替说"缺乏法理依据,"一刀切"解决问题的方式会引发连锁问题;"递进说"具有法理依据和实施可能,也较为符合当前法律规定和社区帮教条件现状。未成年人案件中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关系采用"递进说"处理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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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轻罪也规定了起诉裁量,即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增加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原有立法上存在的起诉裁量制度单一(对成年人犯罪而言)、范围狭窄和条件模糊的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应通过进一步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合理有效的起诉裁量制约机制的方式,扩大对轻罪适用不起诉的空间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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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取诉讼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意见,并允许公民旁听的一项制度。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具有加强诉讼监督、深化检务公开、推进人权保障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总体欠规范、适用不统一、效力不确定等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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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应当以公共利益衡量作为公诉机关裁量是否提起公诉的根本准则,据此应当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二是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与暂缓起诉相配套的二元"消极公诉"机制;三是借鉴国外立法例设立人大审查起诉制度和准起诉制度作为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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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从类型上属于在相对不起诉制度上设立的一种新型的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例上包括多种具体类型,它实际上是一种缓起诉,即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合乎法定起诉条件,但检察官基于便宜原则的考量,认为起诉并不必要,基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课以嫌疑人一定条件或者义务,予以暂缓起诉的裁量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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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消息引发社会大讨论 2003年3月31日,人民日报<江南时报>在十三版的不显眼位置上,以"在校大学生失足可暂免起诉"为题,报道了一则仅千余字的消息:今年1月7日,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浦口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承办小组认为该生还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考察5个月的意见.该决定得到校方的肯定,学校保留王某的学籍.报道还透露,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浦口区检察院为挽救失足大学生,使他们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开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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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同年4月25日夜,李某驾该车在市内兜风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同年6月1日傍晚,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家停于路边,李某发现他原盗的面包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此案在讨论中,大家对李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有重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面包车的价值,即8万元。理由是:1.李某两次盗窃均独立地构成盗窃罪。李某第一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是公共财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