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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4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同年4月25日夜,李某驾该车在市内兜风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同年6月1日傍晚,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家停于路边,李某发现他原盗的面包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此案在讨论中,大家对李其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有重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面包车的价值,即8万元。理由是:l、李某两次盗窃均独立地构成盗窃罪。李第一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盗窃犯罪历来是侵犯财产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盗窃犯罪的诸多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广泛深入的研讨,然而,对盗窃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问题至今未引起人们的注意。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罪有数额较大的标准作为构成要件,这说明盗窃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而根本没盗得财物就更不能认为是犯罪了,由此推出盗窃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结论。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数额巨大的  相似文献   

3.
多次盗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较修订前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关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内容。修订后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不仅要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还应当注意查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同时,并非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联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加以考虑。从立法原意分析,对多次盗…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疑难之处,诸如盗窃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对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的处理、如何认定手段性质与占有移转等,本文试图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一些难点进行较为合理的分析,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一、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刑法将数额较大规定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说明数额较大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数额较大在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额较大”是盗窃罪定罪的必备要件,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是最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之一,盗窃数额是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认定盗窃数额一方面联系着刑法的基本理论,一方面紧密结合着具体司法实践。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关系着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盗窃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和探讨了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盗窃犯罪是刑法上最古老的罪种之一,也是研究比较成熟的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盗窃罪在理论上没有问题。恰恰相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盗窃犯罪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态势,很多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关于盗窃罪的客体,学者们通常表述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样的说法固然没有错,但在某些案例中的说明却存在一定的误差。如,在《刑法学原理》中所列举的案例,“某甲盗窃了某乙家的人民币2千元,在这里某甲的盗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某乙对人民币2千元的所有权。”①在此案例中,能否把犯罪客体具体到某乙对人民币2千…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村民王某于2002年4月窜至当地某中学,采取撬锁、翻窗入室手段先后三次在该校图书室盗得各类书籍613l册,被盗书籍分二次购进,且出版时间不一,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为9850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对工某盗窃数额的认定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购书价目认定,王某盗窃数额2.8万余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认定盗窃金额是正确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图书室的书籍有收藏价值,应根据书籍出版时间随市场价格升值计算认定其盗窃数额。请问,本案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湖南读者王庆云王庆云同志:对…  相似文献   

8.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案所占的比重历来很大。在审理盗窃中,如何看待盗窃罪中的数额、情节、后果?以及如何认定惯窃?谈谈我们粗浅的看法。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数额大小无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可见,盗窃分子非法取得财物数额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  相似文献   

9.
司法信箱     
李某的诈骗金额应如何计算?编辑同志:李某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间,以自己的有关证件,采用签订租赁合同,支付部分租金、押金的方式,先后骗租汽车四辆,后将车卖掉。原审法院以李某实际骗租车辆的价值29万余元,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其诈骗数额应减去李某已支付的押金、租金共计5万余元,故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某诈骗总金额为23万余元。此案的改判结果引发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审认定数额正确,被告人李某支付的租金…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确定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不难的。但是,由于所有权关系错综复杂,盗窃行为千差万别,有时也在认定盗窃罪的客体时出现一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从实际出发,对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具体的认定。 1、家庭财产所有权 家庭内部盗窃是被限定了的亲属盗窃。在外国刑法例中,亲属相盗有各种不同范围的限定,有“亲属之间”、“配偶之间”或“同财共居亲属”、“家庭成员”等提法。我国既没有明确规定亲属相盗,也没有规定亲属的盗窃仅指家庭成员间的盗窃。但是,如果从我国具体社会经济状况出发,参考各类所有权的形式,并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亲属间的盗窃限定在财产没有分割的、同财产共居的家庭成员间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其一,财产已分割、已经分居的亲属间的盗窃,违法犯罪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可按一般盗窃罪处理。其二,家庭内的财产所有权比较复杂,可分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代管财产等。对家庭内的盗窃行为,在划分侵害所有权界限时具有特殊性。所以,关于其侵犯的客体问题,有必要单独加以研究。 家庭内部盗窃,就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家庭共有财产或家庭其他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家庭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4月1日13时许,在晨光华源服装超市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超市经理邱某(与张某0表姐妹关系)放在收款台下背包内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内存人民币115,000元)及身份证各1张。后将存折中的钱款全部取出。同年4月5日下午,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已发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  相似文献   

12.
曾犯盗窃罪被判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的夏某,未满18岁的他在缓刑期间采取持刀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和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前不久,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3万元。夏某称得上是劫车狂。2003年8月27日凌晨,夏某窜至马鞍山市花山区师范新村,盯上一辆“松花江”牌面包车,欲盗窃车内财物时,发现该车未锁,便钻入车内开车而去。仅隔4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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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15.
[案情]2013年6月,李某多次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盗窃摩托车,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8500余元。但李某年龄无法确定。户口登记和注册的学生信息都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即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他证人证言反映李某已满16周岁,即构成盗窃罪。对李某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三种意见: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16.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准确认定盗窃构成要件,并将其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区分开来,对司法实务界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从本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出发,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该具有秘密性,犯罪对象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及抢夺罪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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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审判机关对盗窃案件降一格量刑似为普遍。例如,被告人杨某、王某合伙盗窃面包车一辆(价值42780元),在销赃过程中被抓获。某法院认定结伙盗窃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依刑法第264条规定分别判处杨某、王某有期徒刑5年、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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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与盗窃罪、抢劫罪一起,构成了最为普遍的侵犯财产型案件。尽管数量上诈骗犯罪要少于盗窃、抢劫犯罪,但是相对于盗窃罪、抢劫罪这两种手段简单的传统犯罪而言,诈骗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数额大的特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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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20.
犯罪是否成主,应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吴某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VCD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作为犯罪客体的VCD机价值问co元(已达数额较大情节),吴某作为犯罪主体也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其立即被VCD机主发现并抓获,是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8牟3月间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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