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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2.
毛剑 《法庭内外》2006,(11):31-3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3.
黑龙江尚志市某消费者在某酒店用餐时消费了自带的酒水和饮料等,买单时被酒店罚款200元,因为店内挂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者罚款”。消费者就此告上了法院。关于酒店是否有权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争议由来已久,2002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开始实施了其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将这一争论推向了高潮(因规范第29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相似文献   

4.
毛剑 《政府法制》2006,(12):21-2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有明确规定。由于四川省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  相似文献   

5.
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而非企业的正当经营自由。禁带酒水的行规为非会员的消费者设定义务,违反了行规的自律本质,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6.
86年12月9日,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判决:对随州市国营酒厂(以下称被告)罚款一万元,赔偿宜宾酒厂(以下称原告)损失五万元。为此我们到被告厂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调查,认为这一判决很不合理。在这里我们向广大读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五粮液”——酒名与商标之争本案的核心内容是被告把“五粮液”当作酒类的一种特定名称用在自己的商品的标贴上,而原告却把“五粮液”申请注册当作商标使用。此案的实质是“五粮液”——酒名与商标之争。  相似文献   

7.
现在餐饮行业普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本文拟从消费者、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角度论证店堂告示无效。  相似文献   

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餐饮业、娱乐业发展越来越快,营业场所中各种各样的告示、敬告随处可见,其中最常见和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一种就是"禁止自带酒水"。本文将对这种现象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就"禁止自带酒水"问题为消费者提供简单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近来“开瓶费”、“禁带酒水”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词汇。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甚至演变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我先后注意到了两则抢眼的新闻,一是从今年12月1日起,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成为餐馆公开收费项目。  相似文献   

10.
汤诤 《律师世界》2002,(5):45-47
2000年11月消费者田某花860元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为“水货”,遂向店方索赔。因为店方在购物票据上注明“假一罚十”,消费者坚持店方按手机价格10倍赔偿8600元,但是店方认为应该  相似文献   

11.
柯旭 《法制与社会》2011,(13):53-54
允许“自带酒水”还是拒绝“自带酒水”,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困惑。应当运用立法的方法正确地配置权利来解决这一问题。对法律不同的权利配置可能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导致不同的价值选择。消费者拥有自带酒水权的配置方式,才能最大程度促进效率和公平。法律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这一点。  相似文献   

12.
自带酒水到酒楼吃饭,结账时两百多元餐费里竟含百元酒水“开瓶费”。争论无果后,消费者愤而到法院起诉,质疑这一行业潜规则,舆论声讨也一浪高过一浪。前不久,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开瓶费属不当得利,酒楼应当返还。酒楼不服提起上诉,餐饮同业也竞相声援。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一时间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支持和反对者各持己见。在这种关注的背后,我们欣喜地看到大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  相似文献   

13.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刘金 《天津律师》2002,(6):50-51
二00二年的春夏之交在我国的银行业、旅游酒店业和商业超市市场,这些与国际上有着某种联系的行当,它们的行业协会在发布和酝酿出台的行规中,刮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阵风,这阵风象沙尘天气一样污染了华夏大地。诸如小额存款要收手续费、小储户的门槛要提高、顾客用餐拒绝自带酒水、提前还款要收违约金、个别城市的商业超市要向供货商收上架费、促销金等等,消息一经报道,不经而走,在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他们大惑不  相似文献   

15.
厂家需付进场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李春 《江淮法治》2007,(3X):28-28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石子河 《江淮法治》2009,(13):54-54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修订通过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昧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河南省的做法,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本期“一家之言”就此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9.
《法制与经济》2002,(12):57-57
读者叶立问:我是一名从事烟酒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今年六月中旬,我从外地购进了货值2万多元的“五粮液酒”用于销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后,确认是假冒五粮液酒厂注册商标和厂名的产品。工商局没收了全部冒牌五粮液酒,并且对我罚款2万元。由于这批假酒在外表上与正牌酒毫无区别,我在进货时根本无法辨别出来,而且我是按正牌酒的价格购进的。因此,我感到很冤,认为工商局不应该处罚我,而是应处罚生产假酒的人。请问: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伪劣的商品也违法吗?  相似文献   

20.
梅婷  陈慧 《法制与社会》2013,(21):79-80
就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条款及其引发的争议而言,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就事实本身并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该种经营行为本身是由经济法来调整,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因"谢绝自带酒水"引发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则又是另一个问题,它由民法来调整,它涉及消费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及经济法中的正当竞争行为对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力图论证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之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找到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的平衡点,让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自己最大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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