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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胜诉了才算辩护成功,亦即胜诉是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也有人认为,只要律师经过辩护而实际地从轻、减轻或免除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使无罪的人被宣告无罪,才能算律师辩护成功。对此两种观点我们不敢苟同。目前从这些“标准”出发来衡量律师辩护是否成功,条件还不成熟,我国还没有一系列机制能够保障律师达到这种“标准”。同时,由于各种案件的复杂性,律师要达到这些“标准”也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就是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只要依法依事实提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论据,立论基本正确,该辩的都辩了,该提的问题都提出来了,就算辩护成功。而律师要达到上述要求,在实践中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律师要忠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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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律师职业的出现,不仅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其专业技能的需要,更是国家政治建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自我国建立律师制度以来短短几十年间,我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这个“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逐渐降温”(托克维尔语)的社会环境下,没有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没有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就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出现;离开了律师这一职业,民主法治的实现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就会付出更大的成本。因此,建立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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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与弊端
(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
律师与公证人之间业务范围发生重合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这种业务上的重叠是不可避免的。第一,律师、公证人在职业特性上具有共同之处。首先两者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其次,律师与公证人的职业活动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都是以法律应用为核心内容的。第二.关于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的立法具有抽象性、开放性的特征。以我国法律对律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为例,我国《律师法》虽然没有关于“律师见证业务”的直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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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时期,北京某执业律师在为一起强奸案作无罪辩护时,自己反以“包庇罪”被司法机关追诉,为此在律师界引起一定轰动。笔者受市司法局指定参与对该案的辩护工作。一审法院在该律师被羁押5个月零20天后作出判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书面审理维持原判。至此,本案从程序上已尘埃落定,又一名年轻律师不得不退出律师行业,另谋他职。在本案辩护工作中,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与包庇罪的关系,笔者认为确有可探讨之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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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青年律师朋友们,你是否对律师这一职业产生了困惑和烦恼而信心不足?你是否觉得自己处于“我是一只小小鸟想飞也飞不高”的困境之中?你是否对律师业勃兴和法治的春天感到渺茫?那么我作为青年律师群体中的普通一员.把朱树英老师对青年律师的教诲真实记录下来并作为见证者.呈献给青年律师以及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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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以来,在我省连续发生了几起严重侵犯律师依法执业事件,律师被劫持、抢劫和非法拘禁的有之,律师被法警殴打、非法拘留有之,律师被法官恣意成上手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也有之.“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律师暂行条例,还是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律师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发生此类严重的违法事件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有人无视法律滥用权力,本情发生后又不严力处理,这就滋长了个别违法者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不仅要大司政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自己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更要靠政法各部门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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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是当前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建设和谐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化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并为其服务。因此,政治经济背景不同,则文化背景不同;社会职业不同,职业文化也不相同;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文化传统将形成不同的律师文化。中国律师作为一个社会职业群体,在经历了恢复律师制度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建设什么样的律师文化?或者说中国律师文化应具有哪些特点?这是律师文化建设研究中面临的一项课题。笔者认为,律师文化建设要具有“中国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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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律师的联系,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我做法官的时间有多长,与律师的联系就有多久。在28年的法官生涯中,我始终认为,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只有阵容强大的控方去面对势单力薄的被告,或者说只有慷慨激昂的公诉人而没有能言善辩的辩护人,这样的法庭很难说是协调的,这样的审判也很难说是公正的。 “法官与律师”,肯定说属于不同的社会角色,无论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还是对案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认识及其价值取向都必然存在许多差异,这完全是基于不同的职业定位使然,应当说是不足为奇的。但是,“法官与律师”都是“吃”法律这碗饭的,因此,国家法律在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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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命题?警人,警己,后者更多一些。我把律师当成自己一生的职业,并不是什么神圣的梦想,就像你是会计,他是医生,还有人是教9币一样。但是,我的确希望,当自己在向别人介绍自己职业的时候,就算不会得到赞许,也起码有一些尊重。可是,像“律师就知道赚钱”“律师都是骗子”“律师就会拉关系”“律师钻法律空子”之类的话语,时常充斥在耳边,我明明知道对方不是在说我,但是也很是不舒服。甚至,我自己有时候,都很讨厌有些律师同行,也不是什么不好,就是一个字——烦。因为,有时候你就需要一场轻松的聊天,可是对方非得把你拉进辩论的泥潭。你要和他解释乃至争论,我说的是这个意思,不是那个意思,你应该这样理解等等,等到谈话一结束,你会发现自己很累,消遣休息的效果没有达到。律师,为什么会这样不招人待见?以下是我最近在思考的问题,愿意和大家共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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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个不一般的职业,其中之一就是因为这是一个有许多不一般故事的职业。可以说,每一位资深律师都有一个丰富而美丽的故事库。但是,一个执业20余年的律师却对记者说“我没有什么故事可以给你讲”。这是为什么呢?读过本文尤其是接触过本文主人公的人,显然都明白施杰律师绝非一位没有故事的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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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是人,都会有生气的时候,有气儿就得找地方去宣泄。有的企业给员工设立静心室,让有气儿的员工进去冲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橡皮人猛揍一顿;有的城市识立“哭吧”,让有气儿的人进去,鼻涕一把泪一把地发泄一通;就连没职没钱又怕老婆的男人与谁生了气,也知道挑家里最不值钱的东西找个没人看见的地方狠狠摔打几下。其实,这静心室、哭吧以及那些家里最不值钱的东西,就是人们常说的“出气筒”。而在法律址内也有一个出气筒,那就是让一些人羡慕、眼红而实际上又处在弱势的律师。公安,检察机关办错了案,找谁出气呢?律师是最好能选择。试想,如果不是律师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作无罪辩护,如果不是律师为犯罪嫌颓人出谋划策,找出无罪证据,法院很可能会将错就错,这样一来,哪里还有什么错案呢i于是,无论律师有没有错,公安、检察机关动用威慑手段,吓得证人屁滚尿流地把“作伪证”的责任推给律师,这律师就不得不去坐大牢。一些法官因为受贿罪被判了刑,人们在议论贪官的同时,还忘不了把律师拉上来垫背,都是律师惹的祸。就连失意的法官、检察官发牢骚时也还惦记着律师:大不了这工作不干了去做律师。那神情、那口气,很侮当年下放知青在招不上工、上不了大学时散发愤“大不了还去修理地球(当农民)”一样。他们都把律师这个职业看作是万不得已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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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律师执照是保护消费者还是保护生产者?
政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对自由职业者的检定或考试制度。他说:“国家甚至可对较高深较困难的学科,设定一种检定或考试制度,不论何人,他在从事某种自由职业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选某种名誉的或有报酬的职业以前,都须经过这种检定或考试。而他始终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这应当是建立律师考试制度的思想萌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