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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在网络以及其他领域中,垄断看门人是指有权并有能力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其服务网络的人.垄断看门人的行为可以起到有效防止侵权的作用.尽管一个垄断看门人不能直接控制侵害的发生,但是可以通过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网络的威慑来遏制侵权.本文依据三种不同的关系对替代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经营场所提供者的情况和基础设施垄断提供者的情况.本文论述了版权侵权中垄断看门人替代责任的可取性,并且对诸如制止理论和矫正正义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究.垄断看门人应当建立一套责任制度,以平衡阻止侵权的需要和它们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如何规制垄断行为,追究垄断行为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垄断协议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探讨当前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制的不足,提出重新构建经济法责任特有的责任形式来规制垄断行为、威慑垄断行为实施者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此来彰显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和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4.
王叶刚 《时代法学》2012,10(6):75-81,89
在现代社会分工中,为他人承担责任并非例外的责任形态,其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替代责任时,采用了个别列举的方法,这就有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律漏洞。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在被特许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法律没有对特许人的责任作出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可以类推适用替代责任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特许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对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和市场  相似文献   

6.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舍,在我国应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7.
论义务帮工责任的独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义务帮工责任为我国独有的为他人行为责任的形式。该责任与雇主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方面较为相似,但是在相互关系是否有偿、用人者对劳务提供者的控制力等方面有着较大差别,这也决定了在职务行为的判断上二者存在较大差别。《侵权责任法》应当单独规定义务帮工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帮工活动的判断标准为主客观相结合,即应当结合被帮工人的意图和帮工行为的外在表现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8.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1,(3):64-64
国家发改委:明令禁止8种垄断协议 2月1日,《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实施,8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了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了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高雅 《经济与法》2002,(4):40-41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是《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之一。侵权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公法责任在性质、功能、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但侵权责任可以和公法责任并存,且实现时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11.
伴随着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也发生了变化。与此相适应的是,行政垄断应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中。主体组合表现为反行政垄断规制主体和反行政垄断受制主体。行政垄断不能等同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分为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积极方式的行政垄断与消极方式的行政垄断,它们都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行政垄断受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政府机关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上述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12.
版权间接责任是指未直接实施侵犯版权专有权利的第三人基于某种特定行为,或与直接侵权者之间的特定关系为他人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美国判例法将该责任的来源划分为两种: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的情形,分别界定了二者的适用条件;而且规定对于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从经济学"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了这种法律安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今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进一步细化。文中指出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明确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确定登记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索国家赔偿机制与保险机制相结合的道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维持正常的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法应当放弃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在决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过失行为时,应当采取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缺失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的《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即第52条和54条.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该办法用这四种责任程度来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缺少了一个同等责任程度的规定。为了今后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公平合理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应该增加同等责任程度的规定,来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9.
环境污染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其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20.
一、用工者责任之确立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虽然这些术语的内在含义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指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律术语是以统一为好,以避免产生歧义。在本文中,笔者将以"用工者责任"这一特定术语代替传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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