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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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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则。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各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并对其中若干重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厘清了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制范围和作用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慧 《行政与法》2004,(6):52-55
行政垄断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属性、法律责任、救济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否则会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失去经济法的本质,难以与世界接轨。应构建以专门的行政法性质的《反行政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3.
垄断协议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基础,立法的原则性与垄断协议本身的复杂性要求垄断协议的规制必须建立在经济分析、消费者整体福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综合考量基础之上,制定《垄断协议指南》是科学、合理禁止垄断协议的保证。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也发生了变化。与此相适应的是,行政垄断应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中。主体组合表现为反行政垄断规制主体和反行政垄断受制主体。行政垄断不能等同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分为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积极方式的行政垄断与消极方式的行政垄断,它们都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行政垄断受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政府机关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上述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5.
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卫平 《时代法学》2006,4(6):28-32
行政垄断被归结为“行政权的滥用”,这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理论上的困难:作为经济法的反垄断法何以能够监控行政权的行使?本文认为: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属于滥用经济调节权的结果,是政府调控、规制经济的副产品;反垄断法可以“揭开行政权的面纱”,对行政垄断进行复合调整;在建构竞争秩序的过程中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或者公权力作用的相互抵消,应该协调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学理论与制度上的冲突,对行政权、经济调节权作出一体化规制。  相似文献   

6.
郭传凯 《法学论坛》2016,(5):151-160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作为新型的垄断行为缺乏相应的反垄断法规制,其出现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重难题.完善法律规范、提高执法水平须先解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问题.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不仅要明确该类协议的构成要件,还应在外延上与现有主要垄断行为的关系进行辨析.在这些方面,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实务中有大量经验可资借鉴.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决定了满足一定事实要件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即可认定为违法.目前而言,应当尽量借助已有规范进行处理,待时机成熟之时再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  相似文献   

8.
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它从两个方面对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了确立,即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值得反思,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对国外发生但是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主要集中在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并购领域,其本质是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来规制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反垄断法在实施域外管辖过程中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主要国家达成了反垄断双边合作模式。我国应该与相关国家签署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采取适合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的规制效果,并进一步阐述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未来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绩效,促进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许光耀 《中国法学》2004,(6):123-132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12.
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专利权滥用侵权在责任构成上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受害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专利权滥用与垄断常常联系在一起。在法律规制上,我国的法律在针对该侵权的规定并不健全,因此需要通过对《反垄断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完善来阻止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强迫交易罪调整规制民事交易活动中交易一方利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非自愿接受交易的行为。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确定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问题日益突显。部分垄断行为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等行为,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接受其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其中一部分行为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认定垄断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时,既要符合通常的刑法入罪标准,同时须以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为前提,确定有关垄断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4.
陈辉 《法制与社会》2010,(25):111-112
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欧美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中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涂崇禹 《中国律师》2005,(11):41-43
反垄断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之立法,其所规制的对象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调整、对垄断行为之规制、对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主动介入,这种介入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受到或可能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受害人之利益而限制垄断行为人的私人权利。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利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律普遍性地规定了政府执法和私人讼告两种基本救济模式,中国的相关立法完全可以学习借鉴。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规范受害人权利救…  相似文献   

16.
经营者促成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规制内容,由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构成。主体要件是主体必须为经营者。经营者法律定义中的“提供服务”不应包括提供行政服务和除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无偿服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应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关系。行为要件是必须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向自身之外的两个及以上经营者传递具体且具有同一性的垄断协议信息,即为组织。主观存在过错,相关行为不仅是达成垄断协议所必需的,而且对达成垄断起到直接作用,即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要件是结果必须导致了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仍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符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或者“安全港”制度的应当不属于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明确对垄断协议作出肯定性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垄断协议,那么其就达成了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17.
通过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际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全可以看成是一个“弘扬竞争、反对垄断”的转变过程。通过对垄断协议(卡特尔)进行规制的法律发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这种转变。《反垄断法》实施五年的实践表明,中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垄断协议具有普遍性,尤其是行业协会起了重要的作用。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缺少竞争文化的支持背景,政府指导或以行业协会自律为名而组织的卡特尔,以及因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成的所谓“抱团取暖”式的出口卡特尔,对于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以中国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为内容,从中国竞争文化发育的角度,观察竞争法律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步性,并试图探讨如何以规制垄断协议行为④为抓手.促进中国竞争文化的进一步成熟发展。  相似文献   

18.
李钟 《法制与社会》2011,(26):114-116
作为典型的社团法人,行业协会在其日常运作中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所享有的自治权包括规章制定权、争端解决权、惩罚权、监管权和起诉权等。行业协会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强制加入为例外,基于其消极功能则表现在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偏好。它们有利用自治来掩盖那些为了促进协会成员普遍福利而限制、减少竞争的策略和行为的趋势,而这是反垄断法需要规制行业协会的地方。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定是原则化的,而且仅仅涵盖了垄断协议,对于行业协会在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的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为了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本文做出了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19.
垄断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 ,其所展示的内涵各不相同。泛泛地谈反垄断 ,既不合乎逻辑 ,也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违背。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 ,垄断有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 ,而经济垄断又有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之分。通过对垄断涵义之分析 ,笔者认为 :行政垄断不应包含在反垄断法中 ,因为反垄断法只是市场行为法 ,它无力胜任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未来制定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只能是垄断行为 ,而不包括垄断结构 ,因为真正对竞争造成损害或威胁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因此对垄断结构的规制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20.
本文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并从经济法学科的角度分析了社会责任的含义,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法的关系,建议应该由竞争法来规制企业的社会责任,使我国企业能够积极研究和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改善企业不合理生产状况与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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