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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  相似文献   

2.
1案情概要2001年10月,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声称,他在1999年12月借了陈某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后分两次还清借款,但未按约定还利息,就给对方写了一份证明后要回了借条。后来陈某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有李某借其2000元人民币、月息20元、借期共10个月以及李某签名、盖章和保人签名等内容,要求李某如约还清借款及利息。李某对此借条提出质疑,声称借款人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两个保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但没有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事实,该借条是陈某伪造的,遂以陈某侵权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借条送到我鉴…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回放:借贷又担保朋友生纠纷原告黄龙飞与三被告吕良、李靖生、黄马生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14日,被告吕良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不计利息,约定借期为20个月,每月归还1万元。被告李靖生在被告吕良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担保,被告黄马生在该借条上签署"本人  相似文献   

4.
陈川  田桔光 《法律适用》2012,(9):114-115
【案情】2006年4月17日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登记结婚。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中平在原告侯波处借款50000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侯波出具了一张借条。2012年2月16日,原告侯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5.
朱永红  张苏敏 《河北法学》2004,22(8):152-155
~~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朱永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张苏敏$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①例如,据2003年12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01年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某状告张某夫妇等4人借款1万 元纠纷案,原告李某持有被告张某夫妇的借条,被告辩称借条是被李某持刀威逼所写,但被告不能就此举证。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 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年11月14日,张某夫妇在四会市法院门外喝农药自杀身亡。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李某、冯某两人, 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  相似文献   

6.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系朋友关系。1996年7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不久后原告之父从原告的朋友处得知被告顾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不知去向,便向被告之父(原被告的父亲原本就有往来)交涉。被告之父表示愿设法先替他女儿偿还部分借款,后于1996年9月30日带了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原告之父,后者开出“暂收款”的收据并将7万元款暂存于上海爱建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1998年初,原告之父从爱建公司暂收款中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刘某所…  相似文献   

7.
案情被告钱某某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于1995年8月10日向原告魏某某借款1万元。1996年3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欠原告本息13500元,当时被告仅付给1000元,余下的12500元由被告立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上规定月利息为5%。1997年4月原告起诉被告还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于2000年7月5日前还清欠原告款共计2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80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要求。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魏某某于2000年7月10…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以不法手段使被告打下“借条”一张。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借款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出抗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检察机关也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再审期间,被申诉人并未提出撤诉。但不久,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因原告(被申诉人)撤销其原诉讼请求,属合法处分自己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请问:抗诉…  相似文献   

9.
正[基本案情]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3日,二人在临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06年4月26日,张某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收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期限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5月2日),张某。同年5月25日,张某又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张某。2010年5月26日,卢某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肆佰万元及利息。临沭县人民法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或反诉状副  相似文献   

10.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3):18-20
人民法院报4月11日刊载一研讨案例: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偿还1.5万元欠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原告称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尚欠1.5万元。被告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被告提出的支持自已抗辩主张的事实是:被告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原告卖掉,原告并未将卖车款1.8万元交付给被告。  相似文献   

11.
林兴 《江淮法治》2013,(9):36-37
案例2011年5月21日,邓春林向原告李满发借取现金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注明借款用途,只约定"2011年5月21日至10月21日全部归还"。2012年3月2日,邓春林突然离世。此后,原告向与邓春林同居十多年的于桂香催收欠款未果,遂于2013年1月11日将于桂香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2.
【案情】1997年8月11日、10月30日,被告刘雨、李玲夫妇分两次向刘文借款36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为不定期借款。2002年底刘文与刘雨、李玲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重新向刘文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期一年,利率不变。2003年初,刘文死亡,其妻李真持借条向刘雨、李玲夫妻多次索要借款。但刘、李二人却以“债权人刘文已死亡,人死债烂,债务人已无义务偿还此笔借款”为由拒不偿还,虽经中间人多次调解,亦无结果。李真遂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向李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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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 《中国审判》2012,(9):96-98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持借条起诉,经鉴定,借条确有被告的签名和捺印,但签名字迹系先形成,借条内容字迹后形成,究竟谁在说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书证的效力优于其他证据;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欠款关系,欠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借条效力,应判决借条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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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A商店法定代表人B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有多年业务关系的C个人借款。C借款24200元给B,B出具亲笔书写、签名且盖有A商店业务专业章的借条一张。后A商店法定代表人变更,C多次找A商店索款未果,遂以A商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商店以借条上的业务专用章不是其单位公章、B的借款行为系个行为为由,要求驳回C的起诉。A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直接影响到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影响到本案的诉讼主体,亦即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A单位申请鉴定借条上业务专用章的真伪,并提供自己…  相似文献   

15.
【案情介绍】王民义系某市一电子器材公司总经理,因个人原因向好友李某借款50万元。2000年1月9日,王民义给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当年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并提供电子器材公司为其还款的保证人。电子器材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了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一、三个法律文本的实证解读与问题梳理[法律文本一]:原告与借款人王某以及被告盛某、被告邓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给王某40000元,被告盛某、被告邓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在借款期间内,王某突然死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保证期间内,原告向被  相似文献   

17.
《江淮法治》2010,(12):54-54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为防事后无凭,借款时被告向原告立有借据,现原告急需用钱,故具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18.
读者来信:2006年1月,我向好友李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我还清了借款,但未收回借条。2006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借款8万元。庭审中,我反复强调自己已经还款,但未能提供还款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我偿还欠款。我不服判决遂上诉,  相似文献   

19.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案情] 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发短信息等方式向被告追款,被告使用自己的手机向原告进行回复。其中2002年11月27日2时32分,被告回复信息的内容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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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7年5月19日,A市B区法院应原告甲公司的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的4000吨煤予以诉前财产保全。5月21日,B区法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财产案,李某担任审判长。6月11日,李某接受被告请吃。6月13日,李某未认真审查被告提供的担保单位的实际担保能力,即将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予以解封,且未将解封情况通知原告。解封当天,被告就开始低价恶意销售。1997年10月29日,B区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450吨煤(折合人民币109.08万元)。等原告甲公司申请执行时,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已被被告销售一空,担保单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B区法院追加了被告乙公司的债务人和担保单位的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至2000年6月21日,已执行并交付给甲公司57万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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