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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齐玉苓案批复引出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齐玉苓案批复),该批复经媒体大力宣传后,被夸大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部分学者对此持相同态度,认为齐玉苓案批复是我国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解决案件的开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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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齐案“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回归——兼论“宪法司法化”的理论之非与实践之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从2001年8月高调出台,到2008年12月黯然废止,历时7年有余。伴随批复一度风行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宪法司法化思潮,如今也应该寿终正寝、冷静反思了。客观而论,批复的出台和宪法司法化的盛行作为现阶段中国宪政进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对推进宪法适用、强化宪法权威这种社会呼吁的积极回应,但其本身却是缺少理性思考和实际合理合宪性考量的,所以,废止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复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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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提起的一桩“因冒名顶替上大学”引发的诉讼进行司法解释,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批复》。《批复》指示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宪法的相关规定。此《批复》在我国司法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宪法条款首次成为法院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迈出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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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宪法司法制度的可能性和现实障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起受教育权遭侵害的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中国法律界及公众中产生巨大反响,由此所引出的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我们期望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成为现实的同时,我们应当正视宪法司法化在中国存在现实的障碍。认识并理解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障碍,研究克服困难,清除障碍的方法,对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进程无疑是有益的。 目前对宪法司法化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近一段时间,媒体发表了许多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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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出发,揭示出宪法司法化乃我国宪政发展的根本出路,从宪法司法化的角度阐释了宪法解释与司法审查制度,力图找到宪法司法化的中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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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治离不开宪政,而宪政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司法化;反过来,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将会使我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和法治。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保证宪法之上的关键环节、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和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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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治离不开宪政,而宪政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司法化;反过来,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将会使我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和法治。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保证宪法之上的关键环节、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和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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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以司法解释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陈晓琪等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批复涉及的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权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第一起案例,是符合宪治要求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解释权,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以及违宪审查机制值得研究。本文作者认为,目前国内[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更多地是从一般的法学原理和宪法理论来寻找支持宪法司法化的依据,而没有对中国的宪法条文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解释。因此,从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问题,以及宪法中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机制,就成为一项迫切的理论工作。本文通过对宪法结论和宪法条文的具体解释,试图揭示出我国宪法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这种体制既不是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也不是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的模式,更不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而是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互动的二元违宪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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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批复》的公布,引起了学界坊间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问题持续的关注和讨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宪法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齐玉苓案亦被冠以“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这么一个颇具历史意义的名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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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在诉讼案件中重视宪法的作用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司法解释为教育权利的宪法司法救济打开了一个缺口。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发布的法释〔2001〕25号公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批复内容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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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齐玉苓案“批复”与宪法适用之关联(下) 宪法司法化是脱离中国国情的空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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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3,(6):43-47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父亲的共谋下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陈某父亲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公告》,公告了一个以下引述文为实质内容的《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规定所事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教育部,理由为国家教育部侵犯了3名考生接受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即相同高校面向全国各地省市的录取分数线不同)。此案被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长期以来没几个人重视,近几年如约而至,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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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齐玉苓案批复的意义齐玉苓案批复的发布引起了中国宪法学界对中国宪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广泛和热烈的讨论。首先是对该批复的定性和一些学术概念,特别是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有观点认为该批复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标志着宪法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有学者认为是司法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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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司法化趋势是宪法的地位、内容所决定的,也是立宪目的之所在,符合宪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在弥补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存在普通立法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开启的宪法司法化大门必将推动中国宪政制度的构建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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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的大小受制于社会发育的情况,只有在市民社会发育良好,并且能同政治国家形成有力制衡的条件下,宪法权威才有可能逐步形成。宪法实施的积极的、主要的、基本的方式是立法机关的立法,在违宪审查机制的作用下,确保立法机关的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在统一;在相关立法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宪法司法化,直接援引宪法规范维护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乃是宪法实施的一种辅助方式。在宪政秩序不健全的社会,关注各种宪政事件,对于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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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批复违宪违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是一项广泛的立法性授权,违背了宪法和法律,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设置军事法院的初衷。军事法院的体制是否适合审理民事案件值得研究。批复研究的军内民事案件完全可以由地方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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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司法化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实践 ,对我国尚有争论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着重从宪法的法律性、宪法的权威性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阐述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