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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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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宪法诉讼的建构之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诉讼是指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解决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在实质上,宪法诉讼就是违宪审查的司法化,因而宪法诉讼与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是一回事,只是认识角度不同。宪法控诉比宪法诉讼的范围要小,而司法审查的范围更广,包括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宪法诉讼是宪法监督最有效的模式,其范围不限于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还包括法律文件违宪纠纷、国家机关行为违宪纠纷、选举纠纷等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分三步走: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少数“准宪法诉讼”案;设立宪法审判庭审理部分宪法诉讼案;设立宪法法院审理全部宪法诉讼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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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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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是宪政的起点,没有违宪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谈论宪法和宪政也就成了没有意义的空话。但是在我国,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可恰恰是这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基于违宪审查的重要性和现存局限性,在此探讨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指出其缺陷以及完善途径,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依旧是我国宪政建设中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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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理应具有可诉性。从宪法具有可诉性出发,通过区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两种宪法司法化的表现形式,本文提出了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由现有的普通法院负责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新型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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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关键在于司法审查,而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违宪审查。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创始于美国,如今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构成美国宪法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基石,不但人民的权力自由赖之而得以保障,整个美国宪法的完整适用,亦靠此制度者甚大。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同于美国的又一颇具代表性的模式。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理论基础、运行模式等作了规范性梳理,希望启发人们对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深层思考,从制度上加强我国宪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贯彻执行,从而对我国的宪政事业有所借鉴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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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势在必行,宪法适用因而更具有急迫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与传统理论相左,目前一些学者将我国的宪法适用理解为宪法司法化、宪法诉讼、宪法的司法适用等等。但这些称谓,背后都隐含着宪法必须像普通法律一样,其适用权全部让度与法院并排斥立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构主体适用的意思,于我国宪政的原则和规范而言,有必要对宪法适用的称谓进行规范;“宪法效力”可以表现出两种强、弱程度不同形式,相应地宪法适用存在着两条途径,分别是弱形式下的“普通法律式适用”,和强形式下的“违宪审查式适用”。但目前学界大都没有将在民事、刑事、行政这些普通程序中适用宪法,与在违宪审查程序中适用宪法区别开来,而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促进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不一定非得让宪法由司法部门来直接适用,而应该借鉴世界宪政实践并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构架制,分步骤、分阶段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宪法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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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权力制衡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诉讼作为违宪审查的一种主要形式,以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为政治理论基础,其直接功能就是实现政府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实现了权力制衡的宪政理念,并通过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诉讼过程中采取司法能动主义或司法节制的立场实现了权力的动态制衡,使宪法诉讼成为权力制衡的一种有效和有力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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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设立宪法法院,设想在北京、西安和南昌分别设立中国第一、第二和第三宪法法院,以违宪审查、解释法律及宪法司法化为其基本职权。广义的宪法司法化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包括宪法的直接援用和宪法的间接性援引。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应为直接援用;通过法官运用审判智慧进行合宪性解释,从宪法角度考量具体案件,从而实现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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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建构我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充分发挥司法权的内在功能,克服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机制的弊端和微效,我国应参考世界通行做法,导入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制度。20年来,决策层总是以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抵触而拒纳,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误读。其实两者不矛盾,可以共存。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我国最好建立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相结合的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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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法院对于法律是否违宪问题有权作出裁决的制度.即以司法机关介于宪法与立法机关之间,对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有宣布违宪和拒绝执行的权力.此权联邦初级法院和洲法院皆可行使,但由联邦最高法院操最高决定之权.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资产阶级学者普遍认为,早期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十七世纪的英国普通法权威爱德华·柯克关于英国大宪章和普通法是最高法律的观念,以及启蒙思想家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理,是司法审查制产生和确立的理论根据;而帝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殖民地立法进行审查,以及北美殖民地各州内早在独立以前已经有过的司法审查的先例,则被认为是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但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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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两国被誉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制度典型的代表国家,宪政建设方面巨大成就及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宪法方面的巨大作用是二者相同之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开创性和"结社契约案"的标志性是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形成的渊源所在,由此而形成了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使宪法成为"活的法"。本文从器物、制度两层次展开对两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有益于我国的宪政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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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是"少数对多数的否定",尊重立法者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立法是违宪审查的前提。德国联邦宪政法院综合立法领域的特殊性、立法事项的可判断性以及所涉及权益的重要性,判断立法的裁量空间,认可立法行为的合宪性。立法裁量理论划定了违宪审查启动的起点,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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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适用宪法要求进行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历来与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或合宪性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紧密相联,其含义为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审查行政或立法机关的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为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宪法解释机构是宪法解释制度之关键和核心(宪法解释的另外二个问题是宪法解释的标准和方式),宪法解释机构实质上为解决违宪问题的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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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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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政治法,其具有浓厚的政治性格;加上宪法所具有的抽象性与不明确性,使司法违宪审查中经常面对政治上的争议事件和人民基本权利的争议事件,因此,常常引发法律与政治之间陷入紧张关系之中。那么美国联邦法院是如何把握介入这些争议的限度?其对政府其他分支进行违宪审查的基准是什么?本文整理美国违宪审查基准的理论,以期作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他山之石,同时也期许一种更规范化的宪法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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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的大小受制于社会发育的情况,只有在市民社会发育良好,并且能同政治国家形成有力制衡的条件下,宪法权威才有可能逐步形成。宪法实施的积极的、主要的、基本的方式是立法机关的立法,在违宪审查机制的作用下,确保立法机关的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在统一;在相关立法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宪法司法化,直接援引宪法规范维护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乃是宪法实施的一种辅助方式。在宪政秩序不健全的社会,关注各种宪政事件,对于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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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究审查体制,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兼容,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