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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恰恰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物权的善意取得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范围作了扩充,即善意取得不再局限于动产,这是对我国传统观民法理论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一些规则的适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物权法》将二者一概而论,就导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多的难点。本文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动产物权适用的难点,进一步加深对不动产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2.
张圣 《法律适用》2011,(3):46-49
用益物权制度历史久远,在具民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几与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也是在民法传统中用益物权长期以不动产作为其主要客体,甚至部分民法学者坚定的认为.不动产乃用益物权之唯一客体.[1]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市场对动产的利用方式大有转变,加之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需配合特定国家的现实情况,是故于用益物权客...  相似文献   

3.
<正> 物权是直接管理领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制度作为传统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曾经长期并仍然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不必建立物权制度的观点似乎已经成为定论。这几年在讨论一些权利(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性质时,有些同志曾经从物权的角度对这些权利进行论述。本  相似文献   

4.
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物权法定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它的内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能跟上物权公示制度的变化,还背离了民法体系的开放性。这三重缺陷决定了它不能有机地融入民法体系。为了维护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在公示基础上采用物权自由的立场,在立法技术上则要兼顾有名物权和无名物权。  相似文献   

5.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我国进行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就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有不同意见。这一问题属于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应当运用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并结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6.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3,18(1):52-58
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 ;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 ,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中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构想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尚无物权制度。民法通则仅仅是表述了一些物权的概念,并无物权体系和统一的法理。这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作为一个国家的财产基本制度,物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居核心地位。解决这个问题,是民法典...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将物权变动的规则纳入物权法总则并设立系统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的一项创造。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创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行为理论的要求,纠正了先前我国民法立法和学界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同时生效或者不生效的规则和法理。物权变动主要的规则是公示原则、区分原则等,而支持这些原则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而不是行政授权、行政确权或者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9.
日本采取了通过民法典、特别法规定和判例法承认习惯等方式,构建了完善的资源物权制度,将其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并按照民法原理进行交易。与此同时,日本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采取特别法立法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日本资源物权制度对我国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与完善资源物权制度而言,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是以保护人民财产为目的的基本民事法律,物权变动规则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物权变动规则在世界各国的民法物权理论中又有很大不同,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学说,但无论何种学说都不能很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来研究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并探讨物权立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同时提出了相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房二卖”现象并不可怕 ,只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方式辅之以违约责任制度 ,就能有效防范和治理这种现象 ;应当通过立法将不动产物权纳入民法中作统一的规定 ,从而使民法制度在这一领域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与传统物权冲突法相比,当代物权冲突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涉外物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代物权冲突法的这些新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与法律方面的原因,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应当结合当代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4.
论占有改定     
物权公示制度与占有改定制度在传统民法中的并存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命题,学术界长期以来对它们潜在的矛盾鲜有提及,继而孤立地去争论债权合意——对抗要件主义、债权合意——成立要件主义和物权合意——成立要件主义教优孰劣,以致始终未有定论。本文认为,对于物权变动,特别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应从解决传统民法在物权公示与占有改定上的冲突入手,也就是在动产物权变动的安全与效率间寻找平衡点,以期重塑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因此,本文欲通过对占有改定的探讨,来阐述这种矛盾的产生。解决及立法模式的选择。一、占有…  相似文献   

15.
水权制度初论   总被引:82,自引:1,他引:81  
裴丽萍 《中国法学》2001,(2):90-101
本文从水权的基本含义着手 ,通过分析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在各国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将水权定位为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 ,并进一步说明了水权在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方面的制度功能。为使水权与相关物权相互衔接和配合 ,作者从理论上探讨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邻权、地役权等物权制度的关系 ,并初步提出了理顺它们之间关系的立法设想。文章还探讨了水权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 ,并对水权的种类、设立和取得方式以及水权贸易的具体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6.
与传统物权冲突法相比,当代物权冲突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涉外物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代物权冲突法的这些新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与法律方面的原因,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应当结合当代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物权化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两种趋势,债权与物权的这种相互融合和渗透,对民法理论之发展,对社会实践之作用,深具意义。文章仅就债权物权化几种趋势进行分析,旨在重新审视传统的物权和债权制度,有利于现代物权观念的建立和现代物权制度的构建以及国企改革之实践。  相似文献   

18.
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人体器官或组织的移植和利用。究竟应当如何认识这种社会现象,应当制定何种规则进行规制,涉及到民法问题。从民法的立场观察,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具有物权属性,对它的支配产生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及其规则。  相似文献   

19.
自罗马法以来,添附制度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所规定。它既是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添附制度包含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其内部关系体现为添附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其外部关系指因添附而引起的添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对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中的他物权有其较为稳定的内涵,即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这几种用益物权含义各异,但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都是以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为客体的;其二,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限于对客体的使用和收益。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他物权形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经营权。经营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他物权的显著特征体现在:其一,经营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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