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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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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具有相当影响,有时甚至起着关键作用。犯罪手段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犯罪手段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严格把握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犯罪手段温和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三是正确考量碎尸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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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关于死刑的存与废问题争议不断,从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出发,在应然角度上,废除死刑是的必然。在今日中国,立法上死刑仍然存在,其废除在实然角度上是个漫长而且曲折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可以说是中国减少死刑的立法探索。较之前刑法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其对《刑法》第49条增加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我国古代慎刑思想在立法的历史沿革、西方国家死刑立法现状及国际公约的趋势、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出发,审视"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一问题,该款规定是一次立法上改革的积极进步和有益探索,有利于我国死刑制度更加适应人性化、科学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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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2款将"特别残忍手段"作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但"特别残忍手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亟待正本清源。"特别残忍手段"不仅意味着恶意增加受害人的痛苦时间和程度,更重要的是具备反人类、反伦理和反文明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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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杀人者偿命”这一理念在我国不仅由来已久,而且是深入人心。这种极刑常常视为替苦主申冤,为社会伸张正义,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一直被当作吓阻那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无论如何,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层次,人类社会也日趋复杂,远非古代社会的社会状态那么简单。相应地,死刑作为处罚罪犯的刑罚就日益显得不人道,甚至残忍,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并不比其它刑罚手段更有效。因此,取消死刑日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学界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来逐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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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死刑政策的理性选择——以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刑罚手段。近年来,国际上废除死刑的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不执行死刑。考虑到人权保障的迫切,我国应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导向下,理性地选择"慢性死亡法",以正当程序为实践先行,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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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人类历史,死刑作为惩罚手段,其存在的历史远比国家悠远。而自16世纪首次出现关于废除盗窃罪死刑的观点后,有关死刑存与废的争论已持续数百年之久。除理论上的争论外,在司法实践中,废除死刑已成必然趋势,而目前许多国家业已彻底废除死刑或减少其执行。而我国,由于各方条件尚未成熟,死刑的彻底废除尚待时机,且须循序渐进。作为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其死刑的废除从效益上而言,正面效益比负面效益大。从这一角度而言,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势在必行。对此,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死刑的效益做一番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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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其中手段特别残忍不同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不包括主观预谋以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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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许多西方国家死刑废止潮流的袭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再度被推上争论的高峰。而在死刑是存还是废的这一尖锐问题上,除了相关权力机关在立法上能够做出决定外。不得不承认的是,民意对死刑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我们国家死刑民意究竟是倾向于存还是废?我们通过对安阳市滑县地区进行死刑的民意调研,来研究分析我国死刑民意的倾向。然而在对待死刑民意上,我们不能盲目否定死刑民意,当然也更不能不顾一切地听从民意。我们要辩证地对待死刑民意,正确地引导民众对死刑观念的转变。使符合人类文明的、科学的死刑观在民众心里扎根,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汇入不可阻挡的死刑废除的世界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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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㈩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一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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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Deathpenalty),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因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犯罪的重要手段。目前,死刑同样是一些国家用来对付严重犯罪分子的方法之一。只是,它的存废也成了各国法学家讨论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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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死刑需要被罩上现代的光环以模糊其残忍性和不人道性。制造死刑执行的目的是服务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做法,具有模糊死刑和死刑执行的政府权力特性。同时,“终结”术语的广为接受,反映出大部分美国人对政府借公权力剥夺他人生命的做法不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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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死刑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并非中国独创,然而中 国古人尤重死刑,致使中国古代的死刑颇具特色。比如,中国古代 的死刑非常讲究执行方式,可谓形式多样,且异常残忍,往往延长 行刑时间以增加犯人的痛苦。在现代人的观念中,从消灭犯人生 命的角度来说,采取何种方式处死,其结果都一样。但在中国古人 看来,选择哪种方式处死却干系重大,他们认为,同是处死,如方 式不同,至少表明罪行轻重有别。在这种死刑观的影响下,中国古 代执行死刑的方式五花八门,常常由于犯罪主体以及被侵害客体 的不同或罪行轻重的不同,行刑方式也大相径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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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3,(2)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自它产生以来,曾长期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显赫的地位,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曾大量地适用过死刑。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盛有衰一样,进入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废除死刑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即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也不断萎缩,对死刑所持的态度也愈来愈慎重。据大赦国际统计,截止到1990年,在法律上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38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7个,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但最近十年来不曾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30个。以上废除和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已达85个,约占全球200个国家和地区的43%。有人曾作过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