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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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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特点及原因所谓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法院判决时,与立案时确定的罪名不一致,且属职能管辖变化或者尽管罪名一致,但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除贪污贿赂类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职能管辖的规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根据罪名进行职能管辖划分的,这种划分较好地考虑了三机关的权力特点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但是这种划分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或者法院判决时,由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实践中,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不构成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而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改变定性提起公诉后,有的法院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程序违法为由,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因案件管辖不同,经常发生相互移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因管辖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关键要看案件的主罪性质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管辖,对于主罪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并立案侦查,对于主罪不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铁路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铁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管辖方面出现了管辖范围小,与地方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发生争议,一些内设部门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管辖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根据“铁路运输”的专门属性研究和提出铁路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从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于纪检监察办案的法律优先权、检察机关查处与职务犯罪相牵连的普通犯罪的机动侦查权、事后性职能管辖权冲突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优先权以及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而应享有的"对私优先权"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戴小冬 《法治研究》2009,(10):53-58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我国以制定法的方式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但在协议管辖的方式、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弊端。我国应当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取消默认规则,拓展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取消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实际联系要求,并以弱者保护原则、公共政策、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管辖权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7.
论地域管辖中“犯罪地”的解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依赖干法解释技术而生效,因此对刑事诉讼法之中的诸多概念、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阐释,方能构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微观基础。站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立场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其中所谓"犯罪地"一词,应当解释为包括"犯罪结果地"、"犯罪预备地",而不应包括"被害人所在地"、"销赃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在毒品犯罪、网络犯罪、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的中,对"犯罪地"一词,可允许作适当的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与管辖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已产生诸多弊端。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原则未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私益性,加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职能的不确定性,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使得刑事诉讼中的检、法对应关系不能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从立法原意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就是原告,因而无须与审理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考察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性质,应当避免将其与法院平等对应的宪法地位作不适当的牵连,避免将其原告身份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避免将其跨区域代表公共利益与行使管辖职能混同起来。这样,才可以从体制方面澄清检、法衔接关系中的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9.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10.
论法人犯罪罪案的职能管辖刘晓春在我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确认之后,法人犯罪罪案的职能管辖问题尖锐地显示出来,为我国的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了急待解决的新课题。一、观点综述对检察机关具有法人犯罪罪案的职能管辖权的问题已形成共识,但在检察机关查办法人...  相似文献   

11.
吴越 《法学论坛》2012,(5):19-27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院角色和法官作用有着鲜明的特色,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和办案法官往往并没有参与案例指导的意识,而是在案件裁判后由审判庭之外的综合部门通过遴选的方式确定典型案例,经编辑后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再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不是按照管辖制度自然地"涌现",而是被人为地"发现",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国外的做法。相比较,"涌现"方式符合司法经济原则和司法规律,而"发现"方式充满人为因素,成本高而效率相对较低。案例指导制度不应被管辖制度"牵着鼻子走",而应当通过变更管辖制度,与司法规律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特别是对公、检、法三部门的职能管辖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调整后的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范围,将原检察机关管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划了出去。于是法纪检察部门的一些同志认为:法纪检察的职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管辖案件类型集中、受案范围具有“动态性”、管辖方式具有灵活性、与基层法院涉网案件管辖存在包含关系。目前该制度存在现有管辖范围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管辖模式与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不适配、管辖案件的跨地域性与法定地域管辖规则相冲突、协议管辖规则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当将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转变为专门管辖、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某些“特定类型”作“减法”、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以“列举式”方法作“加法”、拓展部分类型案件的管辖连接点、优化互联网法院的意定管辖规则,以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其被害人救济之管见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刑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由此构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①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没有能够充分体现出未成年刑事案件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对此,应作出全面的调整,拓宽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树立全新的少年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对罪错少年只规定管辖案件类型,不设下限年龄,同时法律规定的上限年龄也应适当放宽;在立法上取消以"犯罪"为界的管辖原则,而代之以实际的行为性质为界;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设置独立的少年法院,专司少年案件的处理。  相似文献   

16.
当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刑法修订后,案件管辖范围和犯罪主体范围的缩小,特别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侦破案件的艰巨性。但目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瓶颈”问题主要是线索问题,笔者认为,以下三种方式并用,可突破“瓶颈”问题。 一、“阵地战”方式。渎侦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的一个种类,要放到整个法律监督中去认识。特别是依托法律监督职能使各部门形成合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实践中出现的机动侦查管辖权虚置、侦查管辖权划分过于绝对化、侦查地域管辖缺陷等诸多问题,其成因在于简单借鉴与我国国情的冲突、未厘清管辖概念、"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统摄侦查管辖缺乏合理性等。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重构,应当以诉讼理论为先导,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阶段论的特征和侦查、起诉、审判的属性差异,确立"两个管辖中心"和"一个中间协调环节"的基本架构,并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侦诉审管辖权协调、管辖规则等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尊重私权原则、谦抑原则、法定原则、程序保障原则,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是有限的,且以列举方式予以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以有关机关或组织的不起诉为前提,且免交诉讼费用。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应包括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能否调解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论之。  相似文献   

19.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限上的分工。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只有既确定了级别管辖,又确定了地区管辖,才能最后解决其审判管辖问题。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在确立刑事案件的地区(或称地域)管辖时,大都采用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同时以被告人居住地、逮捕地或案件侦破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补充的原则。例如,法国刑事诉讼第382条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呢?在经济检察中,哪些经济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呢? 笔者认为,无论是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还是其他立法中补充规定的犯罪,只要管辖这些案件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相一致,检察机关就可以“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就经济检察中的案件而论,有以下四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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