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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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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以政府角色为主导,以社区为基点,对服刑人进行监督与服务。现行社区矫正管理体制的优点是多部门协作模式下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体制,并引入了非政府资源参与。但现行社区矫正试点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不足,如社区矫正机关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基层司法所欠缺必要的执法资源,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也缺乏明确规定,应在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采用"1+X"模式.在"1+X"模式下,"1"指矫正官,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的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等工作."X"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中监外执行的主要形式已试点展开,而试点背景下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管的“二元监管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应逐步破解困境,实现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街道司法所为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主体模式即社区矫正“一元主导体制”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4.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了"社区矫正机构"这一法律术语,2016年12月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依然对直接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主体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机构没有做出回答。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是一个在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置的相对独立的直接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能对外独立履行刑罚执行职能的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承担执行刑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四大职能。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置,直辖市、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同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指导管理。社区矫正中心模式将是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方向。  相似文献   

5.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与推进所取得的成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刑事执法性质模糊、专业化程度较低、"双主体多层次"的体制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分配制度不利于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等问题。建议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单一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适当减少行政层次,同时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较为笼统,同时存在着《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机构表述指向不明的情况,导致了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明文授予的执法权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修改刑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必要性。在立法选择上,应当明确在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并且该主体不适合由司法所承担,而应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一个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与监狱机关相对应,并将其明确写入刑法。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垂直管理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强化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传统监狱服刑方式不同的、特殊的服刑方式,它让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行刑经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社会认同程度不高等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比较合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应做进一步的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9.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这既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动力,也是社区治理理念的具体表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存在调查评估主体受限、法律供给不足、行政色彩浓厚、参与模式单一等问题,导致社会力量帮扶效果不佳。需要通过合理确定调查评估主体、完善立法、明确社工地位、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等途径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与大众的认可,其文明、进步、人性化的表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罪犯的假释时,推出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改革措施,意在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比重,以从源头上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为刑罚的实施造成歧义.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合理性.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现状考察和对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两个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反思结论表明,法律确认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针对西部地区青少年矫正工作的现状,总结了本地区开展专业服务工作的五种具体困境,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反思和建议.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法引入司法矫正的服务工作中,整体是有积极效果和意义的,但需要解决在资源调配、体制不够健全以及评估体系不够科学等方面的不足,才能更好地推进西部地区青少年矫正工作的职业化进程.  相似文献   

13.
基于我国国情,在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犯罪预防模式实践中,不仅要重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而且要强调国家力量之间的整合。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以公、检、法、司合作为基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明,公、检、法、司的合作有待深化等问题。为此,需要加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建设,准确定位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职责权限,探索社区矫正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需要在我国富有成效地推进。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的定性尚不明晰,专业化程度较低,“双主体多层次”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分配制度不利于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改进的方案是: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实行单一化;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司法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的管理。  相似文献   

16.
青少年罪犯有其自身特点,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必须应用不同于成年罪犯的措施和方法。社会工作方法是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价值取向、工作方法和技巧运用到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正过程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自2003年7月起我国开始试行在社区中改造罪犯,使其重新融入家庭、社区和社会的社区矫正制度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实施单位主要是单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他们只能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惩罚,无法满足矫正对象的就业、心理和重新回归社会等基本需要,其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急需社会工作的介入,以使矫正对象能够更快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18.
专业社会工作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在满足基层多元化利益诉求、解决基层治理实际问题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文章通过文献梳理和分析,重点解析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本土化这个核心议题,提出专业社会工作在嵌入我国基层社会服务体制的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着公众对专业社会工作的认知度不够、社会工作专业性不足、专业社会工作社会化程度不高等困境,制约了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面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困境,既要从外部寻求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又要从自身要素进行完善,让专业社会工作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文章提出与基层党组织协同共建共治、构建中国专业社会工作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扎根基层社会治理的专业化社工队伍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积极性不强、参与途径不明确、专业素养不能满足矫正需求等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要做好宣传,完善参与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支持系统,才能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环境主要包括社区环境、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几个方面。构建合格的矫正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实质性开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江西省在社区环境上存在基层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力资源匮乏、社区功能缺失的现状;家庭环境中不完整家庭、“留守孩”家庭较多现象也给矫正带来了不利影响;教育环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法律环境在具体的法规建设上仍是空白,社会群众的法律认识也存在误区。加强社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试学”机制等是构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环境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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